[试题] 103-2 詹森林 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楼主: smilelovers (思迈攸拉佛斯)   2015-06-30 15:14:55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6/25
考试时限(分钟):14:20~16:20
试题 :
仅得参考书面之六法全书,但不限版本
一、
甲利用周末时间,至A农会参加园艺入门训练课程,其交往多年之男友乙与班上学员
一同计画,欲于课程结束之日向甲求婚。未料预计求婚之日,乙搭乘A农会电梯至三楼教
室准备进行秘密求婚计画时,电梯竟突然失速坠落,致乙头部受到剧烈撞击,紧急就医
后,虽然得以维持生命迹象,惟仍不幸成为植物人。甲得知后伤心欲绝,向乙支父母许诺
终身不嫁,并与乙之父母轮流在医院照顾乙,希望有天奇蹟会发生。事后经查证:(1)系
争电梯于设计上有所不足,致电梯上部槽轮底座断裂,且煞停装置亦未能发挥应有之功能
。(2)系争电梯系于85年由B公司设计、制造并安装后一直由C公司负责定期每个月进行保养
、检查维修之事宜。(3)事故发生前两周,C公司受雇人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煞停装置
于当时并无异状,至于电梯断裂部分,则非丙依法、依约所需检查之项目。
请问:甲、乙及乙之父母,各得对A、B、C及丙主张何种权利?(40%)
二、
成年之甲与17岁之乙共同窃取戊价值100万元之古董后,甲以120万元出卖于之情之丙
。乙之父母已离婚,监护权由母行之。嗣后,丙之妻丁因过失而毁损系争古董。丁一直以
为该古董系丙正常像中古商买得。
请问:戊得向甲、乙、丙、丁及乙之父母主张何种权利?(35%)
三、
甲因在公司升迁不顺,决心前往国外攻读博士,乃于95年1月出发前夕,将其A地出租
予乙。由于甲深信其三年后必可学成归国,故与乙约定,租期至98年1月底为止,每月租金
2万元,期满不续约。三年后,甲改变心意留在国工作不再回国。乙见甲未如期归国,乃继
续使用A地,并自98年2月起未再支付租金。甲于104年1月回国时,始发现其事。
另与A地相邻之B地所有人丙,亦于104年1月时发现,94年1月出卖其原有之A地予甲时,因
地政机关疏失,竟将A、B两地均移转登记予甲。
请问:甲对乙、丙对甲,各得主张何种权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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