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楼主: ri31625 (ㄏㄨㄚˊ)   2015-01-17 00:18:52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01.15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后来延长五分钟)
试题 :
壹、是非题(每题五分,若答案为非者,请以简答指出错误之处与错误之理由,否则
  该题不予计分)30分
  一、甲,乙本为夫妻,因个性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办妥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其16之
    未成年子女丙由乙负责保护教养,然而乙因工作需求须出国一个月,暂时将丙
    交由甲照护看管。于乙出国期间,丙因与女友感情生变,怀疑女友另结新欢丁
    ,遂于学校实验室拿硫酸泼同学丁,导致丁受有身体多处灼伤。于此情形,丁
    仅得依民法第一八七条规定,向乙、丙请求连带赔偿,不得依同条规定,亦请
    求甲连带赔偿。
  二、甲于某日驾驶机车时,遭乙超速从后方追撞,导致甲受有脑出血、大小便失禁
    且右半边身躯瘫痪之损害。甲住院治疗期间,由其儿子丙、丁、戊轮流担任看
    护,因此减省一个月六万元之看护费用支出,共减省两个月。于此情形,甲向
    乙请求损害赔偿时,应不得请求乙赔偿相当于看护费用12万元之损失。
  三、甲于多年前购得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之社区旧公寓一间,当时一坪30万,将其出
    租于乙。然近年因该地段之房价攀升,升高至一坪90万,故甲欲调涨租金,向
    已提出要求,乙尚在就读研究所,并无固定收入,无法同意甲之要求,双方谈
    不拢,甲口出恶言,致乙怀恨在心。于租期届至乙搬出公寓之时,放火泄愤,
    整栋公寓付之一炬。事隔半年,甲依侵权行为向乙请求损害赔偿时,乙坦承不
    讳,惟主张损害赔偿之计算依据,应以乙放火烧毁公寓时之市价为准,非以甲
    请求损害赔偿时之市价为准。
  四、甲欲购买中古车一部,已挑选好中意之型号与车商,惟因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
    试车与买车,故与朋友乙订立委任契约,由乙为甲进行试车并与车商签订买卖
    契约。甲非常关切购车事宜,于乙试车期间,对试车之时间、路线、方式以及
    其他细节,不断对乙交代指示。然而,乙在试车途中,却不慎撞伤路人丙。丙
    向甲主张民法第188条第1项规定之雇用人责任。由于民法第188条之雇用人责任
    系以“雇用关系”为要件,今甲乙间并非成立雇用契约,乃系委任契约,是以
    丙对甲之请求,应无理由。
  五、甲养有一只珍稀昂贵之藏獒(下称A犬),因出国数月,将A犬寄托于乙宠物
    美容所代为照顾。一日,乙宠物美容所之员工丙带A犬到公园运动时,突如其
    来的路边车辆喇叭声刺激A犬,A犬受到惊吓之际,失控咬伤试图安抚牠的民
    众丁。查民法第190条之责任主体为动物之“占有人”,而所谓占有人,在民法
    物权编中是指“直接占有人”及“间接占有人”,是以在本案中应负民法第190
    条之动物占有人责任者为“直接占有人乙宠物美容所”及“间接占有人甲”。
  六、甲经营一家工厂,专门生产微波炉、烤箱、电锅等家电产品。某日,甲工厂仓
    库遭窃,盗走一批准备进入最后测试包装阶段之高级烤箱。窃贼将其中一台烤箱
    转卖于乙,孰料使用时烤箱爆炸,造成乙部分财物毁损及面目灼伤。于此情形,
    乙得依民法第191条之1第1项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贰、申论题(请详附法律理由回答)
一、甲为影视歌三栖之新生代小天后,声势如日中天,粉丝众多,平时在脸书粉丝团除了
  分享时尚穿搭与工作趣事外,亦经常分享保护栖地、保护动物之相关资讯,呼吁歌迷
  朋友关心环境,另外也时常转贴公益义卖或是爱心捐款等消息。日前,乙周刊接获自
  称是甲的前任助理之民众爆料,甲藉公益之名实际上将守护环境演唱会或是关心弱势
  家庭二手拍卖会之收入部分挪为己用,消费民众爱心,并且违反相关募款法令规定。
  乙周刊紧急列为当期特刊内容、大量印送贩卖,甲之评价一夕暴跌,网络上骂声不断
  ,原先预定的化妆品广告合约及展演邀约均遭解除及暂停,损失约莫3000万元。其后
  经相关合作的公益团体人士澄清并且出示其活动帐目,证实乙周刊所言并非事实,甲
  并无该中饱私囊之情事。甲愤而向乙周刊起诉请求损害赔偿,除请求损害赔偿其遭到
  取消的广告展演3000万元合约收入损失外,并请求精神痛苦之损害赔偿1000万元。
  乙周刊则抗辩:(一)甲之3000万元合约收入,仅系契约利益,并无权利损害;
  (二)乙周刊所报导之内容,事关公益重大事项,应属新闻自由之保障内涵;(三)
  乙周刊报导前曾经查证,该爆料民众确实曾为甲之助理无误,其据此所为报导,并无
  不妥。
  请针对本案争点,附法律理由,说明甲对乙之请求,有无理由。(30分)
二、甲为经营私人救护事业,又碍于法令限制规定,遂与爱林医院签订借名契约,由爱林
  医院出借名义供甲购买救护车一辆自行驾驶,外观上贴有爱林医院之字样,并均在爱
  林医院之门前排班。某日,甲与友人吃完姜母鸭后,回到爱林医院排班,随即有病患
  乙因病况紧急须转院治疗,甲遂载运乙病患及其家属丙前往拟转诊之医院。途中在高
  速公路上,因甲过度疲劳加上晚餐姜母鸭之酒精效用,疏未注意而撞上停放路肩之联
  结车,导致乙颅内出血陷入昏迷,丙则受有胸部挫伤之损害。
  试附法律理由回答下列问题:(40分)
  (一)乙、丙除向甲主张侵权责任外,另向爱林医院主张雇用人侵权责任。爱林医院
  则提出以下几点抗辩:1.其与甲之间并非雇佣契约,仅系签订借名契约,且未向甲收
  取任何费用,爱林医院并非甲之雇用人。2.甲以该救护车于爱林医院门前排班,并非
  专门载运爱林医院之病患,足见乙、丙主观上应可知悉该救护车仅为私人之救护车辆
  。3.纵认甲与爱林医院之间具有雇用关系,双方当事人于车祸发生前半个月亦已终止
  借名契约,爱林医院应可免负责任。爱林医院之抗辩是否有理由?
  (二)假设甲与爱林医院之间之雇用关系成立,爱林医院另抗辩,本件车祸原因乃甲
  酒驾肇事所致,属甲个人之犯罪行为,爱林医院无庸负责。爱林医院之抗辩是否有理
  由?
  参考条文:
  紧急医疗救护法
  
  第十七条
救护车应装设警鸣器、车厢内外监视录影器及红色闪光灯,车身为白色,
  两侧漆红色十字及机关(构)名称,车身后部应漆许可字号。未经所在地
  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不得为其他标识。
  前项救护车非因情况紧急,不得使用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
  
  第十九条
救护车应定期施行消毒,并维持清洁。
  救护车于运送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之病人或运送受化学、辐射物质污染之
  病人后,应依其情况,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污处理。
  医院收治前项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之病人,于一定传染病,经依传染病防
  治法规定报告该管主管机关并经其证实后,应通知运送救护车所属之机关
  (构),采行必要措施;其一定传染病之范围,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考量
  控制疫情与保护救护人员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
  第二十条
救护车执行勤务,应依据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订定之收
  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对所辖救护车之人员配置、设备及救护业
  务,应每年定期检查;必要时,得不定期为之。
  救护车设置机关(构)对前项检查,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参、加分题(本题不计入总分,可作答可不作答,作答者,最多加15分,计入期
  末考成绩)
  甲受雇于乙公司担任采购部经理,工作态度认真负责,深受乙公司倚重。丙公司因
  业务需要,正物色营运部经理,其负责人看中甲的工作经验与态度,乃积极主动与
  甲接触,提出相当优渥的薪资待遇与福利,吸引甲前来担任营运部经理一职。甲因
  而向乙公司提出辞呈,改受雇于丙公司。乙公司因甲的离职,业务衔接顿时发生困
  难,只好大幅增聘人力解决问题。乙公司为此向丙公司请求赔偿其因增聘人力所生
  之费用损失,有无理由?
是非题答案,对错错错错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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