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颜厥安 法理学 期末考

楼主: d199210 (rock4life)   2015-01-13 16:28:47
课程名称︰法理学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颜厥安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4年1月13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第壹部分:40分
一、请在下列“名词/概念(组)”中,选签2题,每题各20分(多答部分不计分,以题号
前面者优先计分):
(一)主奴辩证
(二)自然权利论
(三)市民社会
(四)Hannah Arendt与人权
(五)系统/环境
(六)法理学
第贰部分:30分
本部分请选答一题,每题皆30分(多答部分不计分,以题号前面者优先计分):
二、去年(2014)春天的太阳花运动中,运动者成功占领立法院并在议场内进行了持续相
  当期间的审议与讨论,也提出许多诉求。事后来看,这场运动也获得了相当广泛的民
  意支持,但为何即便如此,太阳花运动期间在议场内的决议与共识却仍与立法院院会
  决议不同?试说明Hans Kelsen纯粹法学及其民主理论的要旨,并用以解释前开问题
  并分析太阳花运动的相关面向。(提示:法律的规范性、法效力、多元主义)
  (30分)
三、哈特(H.L.A Hart)的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被认为是二十世
  纪最重要的法理学著作,当中运用的许多术语更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并激发许多关
  法理论(legal theory)的辩论,请回答以下问题,并注意推论说理的过程。
  请问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当中:
 (一)哈特如何批判奥斯丁(John Austin)将法律描述成命令(惩罚)的主张?
(二)哈特如何透过说明习惯与规则的不同,区分出外在观点与内在观点(external
and internal point of view)?(10分)
 (三)哈特如何藉以上两者的说明,来建构自己的法理论?(10分)
四、请阅读下述文字并回答问题:
 "My strategy will be organized around the fact that when lawyers reason or
dispute about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articularly in those hard cases
when our problems with these concepts most acute, they make use of standards
that do not function as rules, but operate differently as principles,
polices, and other sorts of standards."
 (一)请问本文是由哪位学者所撰写、它所要反对的理论通常被称做什么。(5分,写
  名称即可,多写不加分)
 (二)请简述上述文字中的规则(rules)和原则(principles)的特性是什么?
(10分)
 (三)本文指出,一旦确认原则是除规则之外的另一种规范,我们就会突然发现它像个
  网罗一样围绕着我们的司法实务。请以释字603号为例,试以上述引文中之概念分
  析该号解释的架构。(15分)(提示:请回想规则与原则的特性,以及它们彼此间有
  什么关系)
第参部分:30分
本部分请选答一题,每题皆30分(多答部分不计分,以题号前面者优先计分):
五、去年(2014)春天的太阳花运动中,关健的转折在于运动者成功占领立法院,后续并
试图占领行政院,但这些行动的正当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相当激烈的讨论。请尝试从公
民不服从的角度分析之,并反省既有的公民不服从论述是否存在何种缺陷?(提示:占
领立法院与行政院的行动正当性、国家机关介入的正当性及界限为何、公民不服从与民
主法治的关联?)
六、大法官解释释字649号解释文宣告身心障础者保护法按摩业专由视障者从事之规定违
宪,解释理由书摘录如下,并请回答下列问题:
“…惟按摩业依其工作性质与所需技能,原非仅视障者方能从事,随着社会发展,按摩业
就业与消费市场扩大,系争规定对欲从事按摩业之非视障者造成过度限制。而同属身心
障碍之非视障者亦在禁止之列,并未如视障者享有职业保留之优惠。在视障者知识能力
日渐提升,得选择之职业种类日益增加下,系争规定易使主管机关忽略视障者所具禀赋
非仅侷限于从事按摩业,以致系争规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职业选择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
幅改善视障者之经社地位,目的与手段间难谓具备实质关联性,从而有违宪法第七条保
障平等权之意旨。
又按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人民从事工作并有选择职业之自由…
对职业自由之限制,因其内容之差异,在宪法上有宽严不同之容许标准。关于从事工作
之方法、时间、地点等执行职业自由,立法者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适当之
限制。至人民选择职业之自由,如属应具备之主观条件,乃指从事特定职业之个人本身
所应具备之专业能力或资格,且该等能力或资格可经由训练培养而获得者,例如知识、
学位、体能等,立法者欲对此加以限制,须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选择职业应具
备之客观条件,系指对从事特定职业之条件限制,非个人努力所可达成,例如行业独占
制度,则应以保护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为之。”
(一)请以罗尔斯正义二原则评析大法官的解释理由。(10分)
(二)请问你是否同意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所导出的结论?同意或不同意理由为何?
(10分)
(三)请参考后附OP曲线图,回答本号解释所涉及之规范对象,何者为“最不利者”?
本号解释文是否符合D点?(F: the feudal point; B:the Bentham point;
N: the Nash Point; D:the efficient point nearest to equality)(10分)
(四)经本号解释宣告系争法律规定违宪后,请问视障者能否主张公民不服从?若可主张
,证立基础为何?试以罗尔斯关于公民不服从之定义与理论证立开展论述。(加分题10分
,不写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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