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中考

楼主: greysholic (thatssuchbs)   2014-12-10 16:07:20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12/10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s
试题 :
☆ 注意: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 仅可参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原告甲列乙为被告,于103年12月10日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九万元”
,陈称:“甲于103年10月10日于走道上捡到乙所有之手表,其价值逾百万元,嗣经双
方友人丙从中协调后,双方于同年11月10日达成协议,约定以院于一星期内给付甲九
万元,不料,事后乙却诿言该协议不存在,至今仍拒不给付分文。”对此,乙辩称:
“该协议系因乙受强暴胁迫所订立,况且甲曾同意愿将该手表归还乙了事,所以就该手
表,甲不应再对乙主张任何权利。”
问:为符合民事诉讼法采行处分权主义、辩论(协同)主义、适时提出主义及争点集中
审理主义之意旨、目的,并贯彻纷争解决一次性之要求以及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应如
何评论下列事项:
1. 关于诉讼上请求之表明,甲及乙所陈述之内容各有无可议或需要再加补充叙明之处
?(20%)
2. 关于事实之主张,甲及乙所陈述之内容各有无可议或需再加补充说明之处?(20%)
3. 能否借用本件事例所涉之情节,析述:依民事诉讼法所要处理之对象事实,有何异
同于依实体法规范所要处理者?(10%)
二、甲1、甲2......至甲50系位于桃园之“佳佳庄园”公寓社区住户,由该社区之管理委
员会为原告,以其主任委员为法定代理人,列主事务所位于台北之建设公司以为被告
,在桃园地方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3000万元”,其陈称
:“甲1等50名住户于二年前各自向乙预购佳佳庄园之房屋,讵料房屋兴建完成交屋后
发现各住户之房屋有漏水、磁砖脱落、评述短少等诸多瑕疵存在,屡次催告乙修补,
乙均置之不理,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乙应减少房屋价金,并返还甲1等50人所以给付之
价金。”乙则抗辩:桃园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况且,亦无甲所主张之瑕疵存在,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之诉。问:
1. 乙之管辖抗辩是否有理由?桃园地方法院得否依职权移送于何管辖法院?(10%)
2. 本件诉讼之原告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及当事人适格?(10%)
3. 原告之声明是否适当?或应为如何之声明为妥?(10%)
4. 如管理委员会未提起上开诉讼,甲1等50人欲对乙公司主张权利,得利用现行法上
何等制度已简化起诉之人数而保护程序利益?(20%)
☆ 考后作业:下周三(12月17日)合班上课,希于到课前,就上开考题重新检视答案之当否
及如何补充,以便于课堂上自发提问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进行共同讨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