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2-2 林钰雄 刑法总则二 期中考

楼主: lf9nettw (看起来像小朋友)   2014-05-01 01:24:38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4/30 (三)
考试时限(分钟):50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考试可以参阅法条,但为维护考试公平,不得参阅注记笔记之法典!
◎每小题五分,皆为单选题,请选出符合问题描述“相较之下较为适合”的选项。
(1)
(I)甲为报复乙而打破其家之窗户,却正好救了一氧化碳中毒的乙,构成容许构成要
件错误,依通说阻却故意罪责。(II)崇尚“以天为衣”之外国人丙不知在台湾公然进
行天体活动可能构成公然猥亵罪,成立构成要件错误。(III) 刚从公立高中毕业,一
辈子没看过刑法典的丁在读了小说“盗墓笔记”之后,连夜发掘数十座坟墓。因其并
不认识冷门之刑法条文,因此欠缺不法意识。减免故意罪责。(IV)戊为武术高手,一
日有强盗持枪闯入大喊抢劫,戊便见义勇为地上前打倒强盗。事后若发现强盗所持者
为玩具枪,则戊构成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V)己藏匿其被通缉之丈夫,但两人却不知
结婚时未符合法定要件而为无效婚姻,此时由于己之心理状态与合法结婚者并无不同,
仍应享有立法者所给予之减免刑罚的优惠。
试问以上关于刑法上错误的叙述,有几个错误?
A:1个。B:2个。C:3个。D:4个。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5个错误叙述。
(2)
(I)甲毕生为革命而奋斗,着手武力推翻政府,构成普通内乱未遂罪。(II)乙购入印
制伪钞之原料器材,仅构成不罚之伪造货币罪预备犯。 (III)丙寄送加入泻药之太阳
饼给行政院副秘书长却遭到拒收,构成不能未遂。(IV)丁欲害死其情敌,遂购买“师
父”加持过的小人日夜狂钉,其行为可罚。 (V)戊打算射杀政客J,却发现自己所瞄
准之对象错误,瞄成J的贴身保镖,戊及时停手,依通说及实务构成中止未遂。
试问以上关于犯罪阶段之叙述,有几个错误叙述?
A:1个。B:2个。C:3个。D:4个。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5个正确叙述。
(3)
以下有关教唆行为事例之刑法评价,何者正确?
A:不明人士甲拿一百万唆使某杀手乙,替其搞定某“不乖”之社运人士丙。然乙认
为价码太低,不足以使其动念杀人。甲教唆乙杀人之行为,未使乙萌生犯意,是
学说上所称之未遂教唆,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9条,仍论以杀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B:同上,惟甲系出一千万请乙杀人,乙动心而应允之。然在乙准备杀害丙之前,丙
即因不明原因陈尸家中。甲教唆乙杀人之行为,已使乙萌生犯意,仅非因乙己意
之行为而未遂,是学说上所称之教唆未遂,于我国刑法第29条修正后,得论以杀
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C:同上B,甲成功使乙萌生杀人之犯意,惟乙于暗夜中埋伏,准备于丙回家路上以
利刃刺杀丙时,因天暗视线不清,将无辜路人丁误认为丙而杀之。此属被教唆人
发生等价之客体错误,依个化理论,若教唆人甲已把“将被害人特定”的任务交
给乙,则甲仍可能负杀人罪既遂之教唆犯刑责。
D:同上,乙于暗夜中埋伏准备刺杀丙,乙有准确认出丙并亮刀出手,然丙旁另有一
位同行友人,乙为免麻烦决定一口气将两人都杀害。其中乙杀害丙友人之行为属
于被教唆人之过剩行为,然此杀害行为亦为甲教唆之造意所致,不阻却此部分之
故意,教唆人甲成立两个杀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E:以上皆错误。亦即0个正确叙述。
(4)
(I)甲教唆乙去帮助丙,由于甲所从属者为正犯丙,因此其构成教唆犯。(II)若无特
定身份者支配有身份者进行该特定犯罪,则因其俱有犯罪支配而构成正犯。(III) 黑
帮老大丁知道其管家将在其晚餐中下毒,便将计就计地宴请叛徒使其死亡。由于丁具
有优越之意思支配,因此管家便不构成犯罪。(IV)戊为小偷己的“师傅”,徒弟出山
前拜会戊并告知其某窃盗计划,戊为其加持打气,可能构成窃盗罪之帮助犯。 (V)我
国实务所采之共谋共同正犯,系采主观及客观标准,需两者兼具才能成立。
试问以上关于正共犯理论及其应用之叙述,有几个错误?
A:1个。B:2个。C:3个。D:4个。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5个错误叙述。
(5)
甲、乙、丙三兄弟共谋杀害独居之老父,以谋夺遗产,甲、乙、丙商讨并妥善制定谋
杀计划后,由乙负责赴化工材料行买毒药,丙负责于其父之饮用水中下毒。其父喝下
毒水后倒地抽搐,丙在一旁观看实在于心不忍,故立刻将其父送医治疗保下一命。下
列叙述何者错误:
A:丙以自己之意思直接实行杀人罪之构成要件,依通说及实务见解,丙皆为杀人未
遂罪(§271II) 之正犯。惟丙因事后将其父送医之中止行为,可得成立中止未
遂。
B:乙虽未实行杀人罪之构成要件行为,但乙买毒药之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之实现,
有密不可分的功能支配关系,依照犯罪支配说,乙可能与丙一起论以杀人未遂罪
(§271II) 之共同正犯。
C:甲虽仅与乙、丙共谋而未为其他行为,依照释字第109号, 事先同谋,而由其中
一部份人实施犯罪之行为者,仍得与实施犯罪行为者成立共同正犯。
D: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正犯,丙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中止,由于中止未遂是个
人解除刑罚事由,于各犯罪主体原则上须独立判断。故甲、乙不得因丙之救助行
为而成立中止未遂。
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不止1个错误叙述。
(6)
伪证罪、通奸罪、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公务员登载不实罪(有身份主体适格者)、
过失致死罪。以上罪名中,有几个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A:1个。B:2个。C:3个。D:4个。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5个。
(7)
甲欲除去其仇人乙。一日甲在街上遇见丙,两人相谈甚欢,丙遂向甲表明自己为精通
毒药的痧瘦,大喜过望的甲便出示乙之相片与工作地点,要求丙为其杀乙,丙应允之。
丙进入乙之公司之后在一张办公桌上看到乙之照片,便拿出随身携带之药粉加入该桌
之水杯,随后躲在暗处静观其变。不料坐在该座位者其实是乙之女友丁,喝了之后腹
痛难忍而满地打滚,见状不忍之丙遂送丁就医。结果发现丙其实是无责任能力人,所
放入之药粉只是无害的强力泻药,但因为丁满地打滚时撞到桌角而掉了颗牙齿。试问
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甲要求无责任能力人丙去杀人,实际上已经具有支配该犯罪事件之地位,为杀人
未遂之间接正犯。
B:丙放入之药粉为强力泻药,因为强力泻药客观上不可能致人于死,因此其行为属
不罚之不能未遂。
C:甲要求丙杀害只对象为乙而非丁,且丙并未确认其下毒对象,因此甲不构成教唆
杀人未遂罪。
D:丙出于己意放弃犯行,并进行防止结果之努力,故应享有中止未遂之刑罚优惠。
(刑§27I前段)。
E:由于限制从属性说,罪责层次并不从属,故甲教唆无责任能力人丙去犯罪者,仍
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8)
依照我国释字第109号及实务见解,下列有几个情形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I) 甲、乙两人于鹰架上合抬钢筋,不慎掉落砸伤行人。(II)黑帮老大丙策划杀人行
动,由其手下三人执行。(III) 丁、戊行窃,由丁进入住宅窃盗,戊开车接应及把风。
(IV) 承III所述,但丁行窃时见色临时起意,强制己女性交。就强制性交部分。(V)
戊把风时适逢老友惯窃庚,庚遂共襄盛举并进入屋内和丁行窃。
A:1个。B:2个。C:3个。D:4个。E:以上皆非,亦即0个或5个。
(9)
有一天,小人国的皇宫失火,国王和随从被大火困在宫殿之中。格列佛情急生智,撒
了一泡尿把火灭掉,却因此触犯了“不得在皇宫撒尿”的处罚规定。假使:(I) 若格
列佛来自于“解放友善”的大人国,根本从来没有想到,撒尿也会犯罪。(II)若格列
佛知小人国有皇宫撒尿罪,但以为小人国和大人国刑法一样,救火本来就是法定之紧
急避难,没想到小人国没有这种阻却违法事由。 (III)假使小人国有皇宫撒尿罪及紧
急避难,格列佛亦知;但皇宫那天根本没有着火,只是进行消防演习而已。(IV)同III
前段,假使格列佛那天撒尿时,根本就不知道皇宫着火,而是存心冒犯,没想到却因
此灭火救人。
关于以上错误类型,从我国刑法而论,正确叙述依序为:
A:构成要件错误→容许错误→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B: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容许错误→误想避难→偶然避难。
C:禁止错误→容许错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D:禁止错误→反面之禁止错误→反面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E:以上皆不正确。
参考解答
DECDD CE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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