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三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年1月17日
考试时限(分钟):90mins. 13:30~15: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台湾大学刑事诉讼法考题
任课教师:林钰雄
考试时间:2014年1月17日13:30-15:00(90分钟),请把握时间
※考试可以参阅法条,但为维护考试公平,不得参阅注记笔记之法典
※期中考与期末考综合计算学期总成绩,学期报告作为加、减分参考
(01)
住居于基隆的被告甲,涉嫌在桃园大卖场窃盗。该案于2011年11月13日系属于基隆地方法
院,该院于2012年1月22日判决处刑,并于同年2月18日确定。上揭同一案件,复于2011年
11月30日系属于桃园地方法院,且经该院于同年12月28日判决处刑,并于2012年1月18日确
定。试问本案依实务见解应如何救济?
A:依照竞合管辖的系属优先原则(§8),应对后系属之桃园地院判决提起非常上诉。应
改判不受理判决。
B:同A前段,但应改判免诉判决。
C:因先系属法院下判决时,后系属法院之判决已经确定,故应对先系属之基隆地院判决提
起非常上诉。应改判不受理判决。
D:同C前段,但应改判免诉判决。
E:以上皆非。本案已确定,无救济途径。
(02)
下列各项关于牵连管辖(§§6,7)之叙述,何者错误?
A:甲先后涉犯妨害国交罪及贩毒罪。以上两案虽事物管辖不同,但仍互为相牵连案件。
B:甲涉嫌杀死丙,乙帮助甲杀丙。若以甲杀人案件为基准,乙帮助案件乃其相牵连案件,
反之亦然。
C:甲、乙骑协力车撞伤丙,经查甲、乙皆有过失,被害人丙亦与有过失。甲案与乙案互为
相牵连案件。
D:甲偷丙物(刑§320),乙收受该赃物(刑§349)。若以乙收受赃物案件为基准,甲窃
盗案件乃其相牵连案件,反之亦然。
E:以上皆非。亦即,以上所述皆正确,或错误叙述有两项(含)以上。
(03)
详阅下列各项关于法务部部长行使职权之叙述:
(甲)地检署检察官侦办检察总长H涉犯违法监听罪期间,法务部部长L公开发言,指出H应
该只是疏失,并无违法监听之故意。
(乙)地检署检察官侦办检察总长H涉犯无故泄密罪期间,法务部部长L公开表达法律见解
,指出检察总长就监听所得的事证向总统报告,并非无故泄密。
(丙)地检署检察官侦办M等多位行政首长利用职务机会诈取特别费期间,法务部部长S公
开指出,特别费性质上乃行政首长的津贴补助,实质上是薪资的一部份。
(丁)地检署检察官侦办M等多位行政首长利用职务机会诈取特别费期间,法务部部长S以
其检察上司的身分,定期听取承办检察官侦办M案的内容及进度报告。
试从法务部部长之外部指令权观点,分析以上部长所为有几项正确的职权行使?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E:以上皆非。
(04)
《罪行》一书的〈夏令〉故事中,援交女大学生死于某大饭店,警方根据死者通联纪录找
到其死前最后通话对象企业家伯翰,并向其“打探消息”,伯翰回答说是打错电话。后来
,伯翰的辩护律师对检察官史密德说:“警方在当时已经掌握通联,他们知道他(伯翰)
和死者通话很久,根据无线电讯也知道他的车当时在饭店附近,警方还知道那饭店房间是
他订的...”。检察官当场翻阅伯和陈述的警询笔录后,觉得很烦...。
请从刑事诉讼法分析,这段故事中,律师说这段话最可能的法律主张是:
A:证据能力抗辩。证人依法有拒绝证言权,但警方却未事先告知伯翰得拒绝证言,因此而
影响其证言之证据能力。
B:证据能力抗辩。依照警方找伯翰问话时所掌握的讯息,被告地位于当时已经形成,但警
方却未依照讯(询)问被告的法定程序(例如践行告知义务等),不得采为有罪认定之
基础。
C:证据能力抗辩。调取通联纪录、无线电讯及订房个资,欠缺法律授权基础且不符合比例
原则,属于违法之基本权干预,不得采为有罪认定之基础。
D:证明力抗辩。通联纪录、无线电讯及订房个资,至多只能证明被告与死者有亲密来往,
不能证明其乃凶手。
E:以上皆非。
(05)
甲男呼朋引伴到台北木栅猫空的土鸡城,豪饮作乐,开车下山却被警员拦下进行呼气酒精
浓度测试,甲自知可能触犯醉态驾驶罪而不愿配合吐气,但警员以优势警力而逼迫其吐气
测试,果然浓度高达千分之0.6毫克。若您是甲之辩护律师而欲排除酒测证据,您最可能主
张警方违反的取证原则是:
A:缄默权保障。被告得自由选择陈述与否。
B:不自证己罪原则。
C:无罪推定原则。
D:罪疑唯轻原则。
E:以上皆是。四个原则皆有关系或皆无关系。
(06)
“原审以检察官于丰原医院所制作的被告侦讯自白笔录,为有罪判决的依据之一,该次侦
讯无论就讯问时间、空间,均与先前之警询有相当差距,且被告亦不争执检察官并未施以
不正方法。被告抗辩其于警询时曾遭违法取供,纵使属实,亦与其于检察官侦讯时自白之
任意性不具关连性。...”以上判决段落涉及的法律争点是:
A:非任意性自白之直接效力。
B:非任意性自白之继续效力。
C: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
D:非任意性自白之时空效力。
E:以上皆非。四项皆有关系或皆无关系。
(07)
甲、乙共同涉犯组织犯罪(甲围讨债集团的大哥,乙乃执行讨债的跑腿小弟),经检察官
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提起公诉。审判中,甲先向法院提出选任丙、丁两律师为辩护人之委
任书状,后甲妻未征询甲之意见,又向法院提出增加选任戊、己两律师为辩护人之委任书
状,随后,乙亦向法院提出选任丙、庚两律师为辩护人之委任书状。试问下列叙述,何者
正确?
A:选任辩护乃被告之权利,甲妻应得甲之同意后,始能为其选任辩护。
B:甲妻得为甲独立选任辩护人,但各选任权人分别受多数辩护之三人限制,据此,甲及甲
妻各仅选任两人而未逾三人,虽总计四人,但个别选任程序皆合法,依法丙、丁、戊、
己皆为甲之合法辩护人。
C:甲妻得为甲独立选任辩护人,但选任后总数仍受多数辩护之三人限制。本案甲及甲妻合
计选任辩护人人数,依法仍不得超过三人。
D:甲、乙皆得选任辩护人,甲妻亦得为甲独立选任辩护人,但以程序计,选任后总数仍受
多数辩护之三人限制。本案甲、乙两人合计辩护人人数,依法仍不得超过三人。
E:以上皆非。
(08)
承前题所述,律师丙共同为甲、乙两人辩护,丙曾在书面辩护状提到甲不知乙的讨债之举
。关于法院处置方式,试问下述说明何者比较适当?
A:我国法采取共同辩护之容许原则,而被告与辩护人间又有特殊信赖关系,故法院不应亦
不得介入。
B:我国法已经明白规定选任共同辩护之禁止原则,故法院依法必须禁止,再以指定辩护之
方式,维护乙之辩护利益。
C:我国法并未明白规定选任共同辩护之禁止原则,法院此时应类推适用指定辩护之规定而
禁止共同辩护。
D:无论选任辩护或指定辩护,我国法规定共同辩护应依检察官是否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起
诉为断,合并起诉采行禁止共同辩护原则,分别起诉则采行容许原则。
E:以上皆非。
(09)
甲涉嫌强盗罪(刑§328I),经依法选任辩护人乙律师。审判期日,乙受合法通知无正当
理由不到庭,法院仍于甲及检察官皆到庭情形下开庭审理并讯问证人。试问下列叙述,何
者较为正确?
A:无论指定或选任辩护人未到庭,应区分有无正当理由,若辩护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者
,法院自得依法审判。
B:无论任意辩护或强制辩护案件,辩护人未到庭,应区分有无正当理由,若辩护人无正当
理由而不到庭者,法院自得依法审判。
C:无论判决结果为有罪或无罪,强制辩护案件若辩护人未到庭者,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法
院依法皆不得进行审判,否则即属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D:强制辩护案件应区分指定辩护或选任辩护两种情形,若为指定辩护则应经辩护人到庭始
能审判,处理同C;若为选任辩护,则视其不到庭有无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仍得
依法审判。
E:以上皆非。
(10)
详阅下列关于诉讼关系之叙述(以下皆为第一审情形):
(甲)检察官起诉甲窃盗案件,法院谕知有罪判决。
(乙)检察官起诉甲伤害乙案件,但因乙告诉已经逾期,法院遂谕知不受理判决。
(丙)检察官起诉甲伤害乙案件,乙虽曾依法告诉,但于审判中乙又撤回告诉。
(丁)乙骗取路人甲财务,甲自诉乙诈欺,后因乙赔偿甲损失,于审判中甲撤回自诉。
(戊)甲告诉乙诈欺,经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因犯嫌不足,检察官又撤回起诉确定。
试问以上共有几项,并非合法终结诉讼关系之事由?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E:以上皆非,亦即,0项或5项。
(11)
检察官起诉甲男涉嫌以“能量转移”为由而强制多名女教徒与其性交。案经审判多年仍未
确定,在第五次更审时,甲之辩护人主张本案已经违反诉讼合理期间并要求酌减其刑,但
高等法院更五审判决驳回其主张。判决要旨有以下几段,试指出“比较可能”援引作为较
长诉讼期间的合理化事由:
A:本案程序期间之所以延宕,乃因事实未明,经最高法院先后五次发回更审所致,期间延
宕其来有自。
B:本案程序期间延宕,部分原因乃多名被害证人为东南亚华侨,于案发后分别回到侨居地
,经由司法互助之送达文书及证人传讯,旷日废时。
C:本案被告涉犯乃法定刑较重之重罪,而非一般之轻微犯罪,对被告之影响特别严重,故
相较之下需较多之调查期间,始能毋枉毋纵。
D:本案之所以难以定谳,乃因虽有多名证人明确证述,但被告却坚不吐实,再三否认其犯
行,故历次事实审皆因此耗费不少期间以厘清案情。
E:以上皆非。亦即,本案有两个以上的合理化事由。
(12)
检察官起诉被告贩毒,并调取其通联纪录为证。试从基本权干预的层次与体系,分析下述
叙述何者正确:
A:通联纪录乃民间电信事业而非国家机关储存之资料,故自始欠缺“国家性”。本案无关
违法干预处分,审查到此结束。
B:通联纪录仅是通讯状态而非关通讯内容,依照司法院释字第631号解释,并非宪法第12
条秘密通讯自由之“保障范围”。据此,本案无关违法干预处分,审查到此结束。但学
说对此解释有所批评,认为通讯状态应纳入宪法第12条的保障范围才是。
C:调取通联纪录是诉讼行为,而诉讼行为性质上即非基本权干预,故不构成“干预”。本
案无关违法干预处分,审查到此结束。
D:检察官调取通联纪录,是国家干预基本权之行为,应先取得法律授权基础始得为之。由
于现行法已明示调取采行法官保留原则,故本案检察官调取乃违法之干预处分。
E:以上皆非。
(13)
详阅以下几段羁押相关程序之叙述:
(甲)强盗被告B经检察官声请羁押,法院讯问后发现犯罪嫌疑重大,羁押原因乃“所犯为
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且有羁押必要,准予羁押(按:注意大法官
相关解释)。
(乙)检察官声请羁押贪渎被告B原因包含B有逃亡之虞、串证之虞,但法院讯问后认为无
此羁押原因,遂命甲以200万元具保,并限制其出境。
(丙)强盗罪之犯罪嫌疑人B经警员P通知到警局询问后,P发现B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
虞,为了依法经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P遂于询问后当场逮捕B,以符合拘捕前
置原则之要求。
(丁)涉犯内线交易罪之B经检察官S传唤后,到场接受侦讯,S发现其犯罪嫌疑重大有羁押
之必要、有串证之虞且羁押之必要,遂于讯问后当场逮捕B以向法院声请羁押。
试问以上有几个合法的程序践行?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E:以上皆非,亦即皆不合法。
(14)~(16)
某夜,甲将同居人乙送至T大医院急诊,由于乙有中毒征兆,医院立即电召毒物专科医师丙
至急诊室处理,但乙仍于当夜休克死亡。随后,甲因涉嫌下毒杀死乙而被侦查、起诉。审
理期间,法院委托T大医院鉴定死因,由于丙乃国内毒物权威及当夜急诊医师,故T大医院
鉴定报告皆由丙负责执行。
丙为求钜细靡遗,于上开报告中提到急诊当夜情形及后来鉴定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含以
下三点:(X)急诊当夜丙赶至医院时,目睹甲与乙两人的互动情形。(Y)急诊当夜,关
于乙中毒临床症状的观察与诊断。(Z)乙死后,丙受委托鉴定,解剖、检验后关于乙死因
为葡萄催芽剂中毒之判断。
审判中,被告之辩护人声请传唤丙医师亲自到庭,主张丙应具结并接受对质、诘问,否则
报告中所提的以上(X)、(Y)、(Z)三点,皆不得采为裁判基础。关于丙之地位,共有以下4
种叙述:
一:丙地位乃纯粹之证人,具不可取代性,故应依证人之法定证据方法及程序为之,辩护
人主张有理由。
二:丙地位乃鉴定证人,与证人同具不可取代性,故应依证人 法定证据方法及程序为之,
辩护人主张有理由。
三:丙地位乃鉴定证人,与鉴定人同具可取代性,故应依鉴定人之法定证据方法及程序为
之。若依实务机关鉴定之见解,辩护人主张无理由。
四:丙地位乃鉴定人,具可取代性,故应依鉴定人之法定证据方法及程序为之。若依实务
机关鉴定之见解,辩护人主张无理由。
(14)
关于题示(X)点,何项叙述较为正确?
A:叙述一。
B:叙述二。
C:叙述三。
D:叙述四。
E:以上皆非。
(15)
关于题示(Y)点,何项叙述较为正确?
A:叙述一。
B:叙述二。
C:叙述三。
D:叙述四。
E:以上皆非。
(16)
关于题示(Z)点,何项叙述较为正确?
A:叙述一。
B:叙述二。
C:叙述三。
D:叙述四。
E:以上皆非。
(17)
苏建和涉嫌杀人案中,曾经指证苏等人犯案的共犯证人王文孝,因当时军职身份受军法审
判并先行执行枪决。后来,苏案辩护人指称王的证词未曾经被告苏某之对质诘问,不得采
为苏案有罪裁判之基础。试问本案主要涉及哪个对质诘问例外法则之运用?
A:义务法则。国家应先践行其传拘义务,始能例外使用未经对质诘问之证词。
B:归责法则。因可归责于国家事由之不能诘问,不符对质诘问之例外要求。
C:防御法则。法院应先探询次佳防御手段之可能性。
D:佐证法则。虽可使用系争证词,但不得采为主要证据。
E:以上皆非。本案无关质问例外之问题。
(18)
“本案被告于原审即声请诘问、对质证人许某,原判决虽经传讯,为于许某未到庭后并未
依法拘提,且于判决理由中亦未说明何以无再传讯之必要性,其所践行之诉讼程序难认适
法。”试问以上判决所述,主要涉及哪个对质诘问例外法则之运用?
A:义务法则。
B:归责法则。
C:防御法则。
D:佐证法则。
E:以上皆非。本案无关质问例外之问题。
(19)
某土耳其男子经多名女子证述其性侵害,而被检察官以妨害性自主罪名起诉。审判中,被
告之辩护人主张对(被害)证人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审判长准予提问但仅许使用蒙面变
声及视讯讯问方式。试问本案主要涉及哪个对质诘问例外法则之运用?
A:义务法则。
B:归责法则。
C:防御法则。
D:佐证法则。
E:以上皆非。本案无关质问例外之问题。
(20)
甲涉嫌非法贩卖枪枝给乙,设若检察官以证人身分传讯乙,乙详述向甲买枪经过。之后,
检察官分别起诉甲贩卖及乙买受、持有枪枝。审判中甲、乙皆主张乙之陈述因检察官讯问
时未告知其拒绝证言权,不得采为裁判基础。试问以下所述事项,何者正确:
A:甲、乙主张皆无理由,因系争拒绝证言权并非缄默权,检察官无庸告知,故不生依附性
证据使用禁止问题。
B:就甲案件,依照权利领域理论之见解,系争拒绝证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证人因其作证
而自证己罪,非关被告之权利领域。甲之主张无理由。
C:就乙案件,系争拒绝证言规定的目的固然在于避免证人因其作证而自证己罪,但若后来
乙本人被起诉,因其地位已经转换为被告,故不能再主张专属于证人之权利。乙之主张
无理由。
D:甲、乙主张皆有理由,因为依照权利领域理论之见解,不自证己罪是系争拒绝证言规定
之权利领域,而使用系争证据正好会加深、扩大规范保护目的之破坏。
E:以上皆非。亦即,四项陈述皆不正确或有两项以上的正确叙述。
(试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