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东圣吉16号事件

楼主: cyph104 (赋闲野鹤)   2016-04-28 22:55:28
自从格劳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的观点以降,至今国际法典化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最为具有普世性质且完备者。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21条1项规定,岛屿系指四面
环水并在高潮时依旧高于水面之自然形成的陆地地形。
而若为岛屿者,自有公约中有关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棚架等规定
适用;但若仅系无法居住或不具经济机能价值之礁岩,则仅能享有公约规定之
领海(12海浬)与邻接区(领海外缘外推12海浬)(同条2、3项)。
此次日方行为显然系将冲之鸟礁视为一岛屿,且事后官方声明与对我方政府声
明之反驳显然即系持此观点。该礁岩区域主要由两处礁岩组成,目前日方称
为北小岛与东小岛,但日本文献记载该二处旧名为北露岩(7.8平方米,约两
张双人弹簧床垫)及东露岩(1.5平方米,约儿童单人床)。
且目前北露岩在2008年时,涨潮时仅16公分露出海面(二战时期测量为2.8米
海拔高度,约一层楼高,当年情况类似一个莺歌石在海上!);东露岩在2008
年时,涨潮时仅露出6公分于海面(二战时期测量为1.4米海拔高,大约是新生
儿身长三倍)。
如前所述,这样的海上露出陆地,怎可称为岛屿,若照日方所言,我国太平岛
都可以称为大陆了。若依海洋法公约121条论之,日本仅能主张该条2项与3项
之规定。而我方东圣吉16号渔船在冲之鸟礁海域东南东方150海浬海域进行作业
,距该礁岩邻接区24海浬范围外甚远。日方虽多年前扩权将该礁岩视为岛屿而
主张200海浬经济海域,但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非日方单方行为可改变,更况东
北亚各国对日方此一举措均表示抗议。且在“大陆礁层界限委员会”(CLCS)
审查结果未确定前,日方此举更不具合法性与正当性。
此一事件,不可称为施行海洋法公约之紧追权与登临权,而系一公然绑架我国
渔民之国家恐怖主义罪刑。若我方对日在不强硬,则难保日后我国渔民仅能在
近海进行作业,若一到达近洋,则可能就被日本政府以公船强押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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