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行政法(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行政处分之生效、合法性要件、瑕疵、废弃,行政契约,行政组织
开课教师:傅玲静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二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年6月20日
考试时限(Mins):180分钟
附注:不得参考法典
试题本文:
本卷满分为150分,请依三段论法回答配分25分以上之题目。
毋须强求写完所有题目,但所写的答案应力求架构完整、说理明确。
一、甲非原住民,于新北市乌来区OO里OO谷所有两栋合法木造建物,并设有户籍。甲所有
之二栋建物坐落于国有土地,且皆为原住民保留地。关于原住民保留地相关事务,新北市
政府公告委由所在地之区公所办理。甲即向新北市乌来区公所申请租用此二笔土地,经乌
来区公所审查后,以此二笔土地之使用分区为保安保护区及停车场用地,不属于原住民保
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可提供承租建筑使用之土地,即已函复甲不予同意。
(一)请问新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在行政法法律关系中之法律地位,二者有无不同。(10分)
(二)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之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请问对
于甲承租之申请,本案却由新北市乌来区公所作成函复之意思,新北市乌来区公所有无管
辖权?(10分)
(三)如甲向新北市乌来区公所申请缔结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之契约,新北市乌来区公所拒绝
其申请。如甲不服,依行政契约相关之法理,请问甲应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25分)
【参考法条】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第37条 山坡地范围内山地保留地,辅导原住民开发并取得耕作权、地上权或承租权
。其耕作权、地上权继续经营满5年者,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除政府指定
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转,以原住民为限;其开发管理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
【参考法条】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第1项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
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28条第3项 非原住民在辖有原住民保留地之乡(镇、市、区)内设有户籍者,得租
用该乡(镇、市、区)内依法得为建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作为自住房
屋基地,其面积每户不得超过零点零三公顷。
二、乙之母为原住民,父亲为汉族。乙从父姓,从小未至户政机关登记为原住民。乙之母
于自民国95年3月,于桃园市复兴区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上即申请设立登记地上权获准。
乙之母于民国106年(下同)3月20日死亡,乙另有兄姊,不愿继承该土地之地上权,乙即于
4月25日向主管机关申请继承其母于桃园市复兴区原住民保留地之地上权。主管机关于4月
27日通知乙,请其补提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证明文件。乙立即向户政主管机关申请改从母姓
,并于户籍资料及户口名簿内注记为泰雅族原住民,乙即提将附记有原住民注记的户口名
簿誊本,于5月19日向主管机关补充提出证明文件。主管机关审查后,查知乙母申请地上
权设立登记时,该原住民保留地即位于公告之石门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区内,基于保障石门
水库水源水质之考量,当时即不应准予设立地上权登记。因此,即于5月23日发函予乙谓
:“......说明:关于台端申请继承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权一事,因该土地位于公告之石门
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区内,为保障石门水库供民生用水之水源,本局依职权涂销该土地之地
上权设立登记。”此函于5月26日送达至乙之住所,由乙之19岁就读大二的女儿收受。请
回答下列问题:
(一)乙不服此函,最迟应于何日提起诉愿?(5分)
(二)户政主管机关于乙之户籍资料及户口名簿内注记其为泰雅族原住民,以及原住民保留
地主管机关审查其继承地上权之申请,依相关法理,二者之间有何关联性?(15分)
(三)对于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机关于民国106年5月23日函依职权涂销土地之地上权设立登记
一事,乙主张其母自民国95年即设立登记地上权,至今已逾20年,主管机关迟至今日始知
该土地位于石门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区内,行政实有怠惰,不可因此使人民受有不利益。请
问主管机关职权涂销土地地上权设立登记,是否合法?对于乙之主张,应采取哪些因应措
施,始为适法?(30分)
【参考法条】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
第15条第1项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权、地上权、承租权或无偿使用权,
除继承或赠与于得为继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户内之原住民或三亲等内
之原住民外,不得转让或出租。
【参考法条】原住民身分法
第2条 本法所称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认定,除本法另
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
一、山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
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
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
(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11条 原住民身分取得、丧失、变更或回复之申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
务所受理,审查符合规定后于户籍资料及户口名簿内注记或涂销其山地或平
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别,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前项原住民之族别认定办法,由行政院订之。
三、亚洲水泥公司(下称亚泥公司)新城矿场自1957年开始开采,采矿权将于2017年11月22
日届期,亚泥公司于2016年11月向矿业法主管机关经济部申请采矿权展延期限(即展限),
经济部审查3个多月后,于2017年3月14日核定准予展现,展现20年至2037年11月22日止。
亚泥公司新城矿场采矿权迅速获得展限,引发社会大众及环保团体关注,认为相较于其他
矿区采矿权展现审查往往逾20个月,经济部迅速通过本案,实有规避未来矿业法修法讨论
之嫌。空拍纪录片导演齐柏林依拍摄影像显示,则认为矿区采矿深度较以往更深,对此亚
泥公司和经济部都认为缩小面积但加深开挖深度,并加强周边绿化,是世界上较新的采矿
工法。
目前社会上有一股声浪主张经济部于2017年3月所核发之展现处分违法,经济部则认为展
限合法,且不可能撤照,否则可能面临诉讼而被求偿。相关争议,因纪录片导演齐柏林逝
世导致争议越演越烈。
不论你个人的立场为何,请依行政法相关法理,回答下列问题:
(一)在个案中,经济部作成准予采矿权展限之决定时,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作法,使展限决
定既能够符合个案具体情形,且不违法?(15分)
(二)如果经济部没有采取上述作法,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文件齐备即展限20年,此作法在法
理上有无可议之处?(15分)
(三)如果经济部当时是针对个案情节具体审查后,决定展限20年。如今经济部认为只要对
于亚泥公司“撤照”,就一定会面临面临求偿诉讼,这种说法在法理上是否成立?有无例
外的存在?请协助经济部依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即理论,以三段论政的架构进行说理。(2
5分)
注:相关争议,请先不予考量原住民基本法的问题。
【参考法条】矿业法
第4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矿业:指从事探矿、采矿及其附属选矿、炼矿之事业。
二、探矿:指探查矿脉之赋存量及经济价值。
三、采矿:指采取矿为经济有效之利用。
七、矿业权:指探矿权或采矿权。
八、矿业权者:指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之人。
(其余各款规定略)
第5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为执行本法所定事项,经济部得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
第13条 采矿权以二十年为限。期满前一年至六个月间,得申请展限;每次展现不得
超过二十年。
采矿权者经依前项规定为展现之申请时,在采矿权期满至主管机关就展限申
请案为准驳之期间内,其采矿权仍为存续。
第31条 矿业权展限之申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不得驳回:
一、申请人与矿业权者不相符。
二、无探矿或采矿实绩。
三、设定矿业权后,有新增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四、有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六情形之一。
五、有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定无法改善之情形。
依前项第三款规定将矿业权展限申请案驳回,致矿业权者受有损失者,矿业
权者得就原核准矿业权其限内已发生之损失,向限制探、采者或其他应负补
偿责任者,请求相当之补偿。
前项损失之范围及认定基准,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38条 矿业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废止其矿业权之核准:
一、矿业权登记后二年内不开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但有正当理由经主管
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矿业之经营有妨害公益无法补救。
三、欠缴矿业权费或矿产权利金二年以上。
四、矿业工程危害矿产资源或矿场作业人员安全,不遵令改善或无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