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傅玲静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楼主: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7-06-22 01:16:18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诉愿、行政诉讼(考试范围包含全部行政法内容)
开课教师:傅玲静老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三年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6/20
考试时限(Mins):170分钟
附注:可使用法典,另有一张诉愿书让同学作答第一题第(一)小题;第一题
之“甲”应为“A”
试题本文:
*本卷满分为130分,请依三段论法回答配分25分以上之题目。
*毋须强求写完所有题目,但所写的答案应力求架构完整,说理明确。
一、甲驾驶营业小客车,行经台北市民权东路、中山北路口,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
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简称为道交条例)第35条第4项前段规定,为台北市政
府交通队警员当场制单予以举发,并移置保管其汽车,由X民间拖吊业者进行移置作业,
并拖吊至保管场。但在拖吊过程中,因拖吊车的挂勾滑落,致使于转弯时甲之汽车脱离拖
吊车,撞及安全岛,车尾受损。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嗣后自行作成交通违规裁决书,裁处A
罚锾新台币(下同)9万元,并吊销A之营业小客车驾驶执照及命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4小时。该裁决书送达至A之住所,因A外出未归,由当日自南部来访暂住之友人代为收受
,并将其置于A之书桌上。A至友人返回南部后,经其告知,始知悉此交通违规裁决书的内
容。
A认为:拒绝酒测一律裁罚9万元,失之过苛;吊销其营业小客车驾驶执照,造成三年内不
得再考领驾照的后果,生计堪忧,应迅速返还其被吊销之驾照;汽车于拖吊过程中严重受
损,X拖吊业者及执行之员警应予赔偿。对于这三点,A欲提起诉愿以求救济。
因此A即利用时间撰写诉愿书,并亲自将诉愿书送至台北市政府法务局,表明提起诉愿。
(一)针对A不服的事由,请依其意思,仔细思考A之诉愿请求,并于理由中添加法律上的
专业意见,协助A完成诉愿书(包括原处分机关、诉愿请求、诉愿理由)。(15分)
(二)请问台北市政府法务局于收受A之诉愿书后,依法应如何处置?(10分)
(三)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仍坚持原裁决处分并无违误,请问诉愿审议机关针对A之请求
,应如何作成决定,始为适法?请附理由,详细分析说明之。(三个请求,各15分)(共
45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第8条、第35条第4项、第67条第2项、第85-3

二、Y建设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于新北市板桥区OO段OO段OO地号土地上,兴建3栋地上
24层地下6层、共213户集合式建物,领有新北市政府核发之使用执照,而Y公司持用之该
建筑物使用执照并加注有“本案位于新市镇特定区”等字样。新北市政府工务局因受新北
市政府委任,取得新北市政府依建筑法除违章建筑处理事项外之管辖权限。嗣后新北市政
府工务局认为该建筑物系位于新板桥车站特定区,并非所谓之新市镇特定区,故将Y公司
依建筑法领得之使用执照上原有之加注予以删除。
B与Y公司买卖取得上述集合式建物中一户房屋,认为新北市政府工务局删除该建物使用执
照中之加注,影响其依新市镇开发条例第25条规定有关契税、房屋税、地价税之减免权利
,欲请求新北市政府工务局恢复该注记,否则即请求补偿其因此而受有之损失。B向新北
市政府提起诉愿,新北市政府认为其诉愿无理由而作成驳回诉愿之决定。
该建筑物中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共20人,赞成B之诉愿主张,故与B共同提起向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提起诉讼,亦即原告共21人。
(一)请依本案中原告B及其他20人之主张,试拟其诉之声明,并说明其诉讼类型。(20
分)
(二)请问本案原告除B以外之20人,未经诉愿而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是否合法?(10
分)
[参考法条]新市镇开发条例
25条:新市镇特定区内之建筑物于兴建完成后,其房屋税、地价税及买卖契税,第一年免
征,第二年减征百分之八十,第三年减征百分之六十,第四年减征百分之四十,第五年减
征百分之二十,第六年起不予减免。
前项减免买卖契税以一次为限。
三、C为极重度身心障碍患者,领有身心障碍证明,经法院裁定选定其父为其监护人,并
在台中市立OO医院附设护理之家照护中。C之弟D于105年10月9日在台中市政府线上即时服
务系统陈明:“主旨:恳请协助核定同意台中市立OO医院附设护理之家为身心障碍者日间
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之单位,好令患者之家属得申领补助身心障碍者于安置机构之
托育养护费用。”经台中市政府社会局于同年月17日覆以:“一、为确保安置于机构之身
心障碍者照顾品质,凡本市辖内经政府核准立案且经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评鉴为甲
等以上者之护理之家,本府均欢迎其申请作为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服务转介
机构。二、经了解台中市立OO医院附设护理之家将于今年内接受卫生主管机关评鉴,俟其
评鉴成绩公告后,倘其成绩为甲等以上者,本局将建请卫生局协助,洽请该护理之家备件
申请作为本府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服务机构。”嗣D于106年3月13日向台中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主管机关应给付自105年3月11日起至106年10月止共19
个月之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共计新台币(下同)427500元。请问:
(一)本案适格之被告机关,应为何者?(5分)
(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对于D之诉讼,应如何处理,始为适法?(25分)
[参考法条]身心障碍者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6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并接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安置于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之机构
或单位,其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之补助基准依第二项规定:(其余规定略)
[参考公告]
台中市政府91年5月3日府社三字第09107417600号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业务委任
事项,并自91年5月10日起生效。公告事项:本府将下列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有关本府权限
事项,委任本府社会局,以该局名义执行之。......六、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中关于提供身
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补助事项之权限......。”
楼主: BailiTusu (百里屠苏)   2017-06-22 01:29:00
太神啦蹦蛙
作者: jackkuo1029 (郭安安)   2017-06-27 16:21:00
花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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