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2 王千维 民法债编总论(一)期末考

楼主: gehfhf553 (胡四)   2016-06-22 01:41:02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王千维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试时限(Mins):110mins
附注:可带法典
试题本文:
1.
甲在乙银行开立一个支票存款帐户,甲乙双方因此发生票据法第四条所定之委任关系
,亦即乙银行于收受合于甲原留印鉴而由甲所签发之支票时,应无条件按支票上所记载之
金额,自甲之帐户中加以提领,支付予执票人。然而,却在甲开户之际,于相关之表格上
,乙银行业已事先印就一段粗体字,上面记载:“本银行对于支票上印章真伪认定之疏失
,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料,有一第三人丙伪造甲之印章,盖于其伪造甲署名之支票上,向乙银行领取支票
上所记载新台币100万元之金额。稍后,甲发现其帐户内计有新台币100万元之金额异常短
少,经查乃系乙银行对丙所提示之支票加以付款所致,因而向乙银行请求损害赔偿,惟乙
银行竟以上开甲先前于开户时所填就之表格上记载之条款为抗辩。经查,若乙银行之职员
稍尽一般人应有之注意,应可查知丙所提示支票上印章之伪造。
试问,此时甲与乙银行间法律关系如何?
2.
甲于103年6月1日发信向乙表示,欲委托乙在甲所拥有之A地上兴建一座30坪大小的铁
皮屋,报酬为新台币10万元。甲同时表示,因自己行将出国度假一个月,所以纵乙愿意承
接此一工作,亦无庸向其通知。甲之信件于103年6月3日到达乙处。然而,对于甲之信件
乙考虑再三后,鉴于工程规模太小,报酬数额太低,因此不欲承接此一工作,惟并未向甲
为任何通知。二年后,乙之营业状况急转直下,亏损连连。乙偶然间翻阅先前之档案,发
现当年甲对其所发之信件,因此急忙赴A地迅速将铁皮屋兴建完成,并向甲请求其所允诺
之新台币10万元之报酬,却遭甲断然拒绝。甲同时请求乙回复A地之原状。
试问,此时甲与乙间之法律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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