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共同诉讼,客观预备合并,证据法,争点效
开课教师:刘明生
开课学院:法律系
开课系级:三年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6/21
考试时限(Mins):110分钟
附注:考试时可参考未附判解之法条
试题本文:
一,甲于民国104/3/1开车不慎撞到路人乙。救护车乃将乙送往丙医院急救。丙医院之丁
医生诊断认为系肝脏内出血,如不紧急于手术将有危险(但实际上进行手术风险太高,故
应采取换血之缓和性治疗方式)。基此,丁医生对乙进行手术,然其手术失败,且其不慎
将手术器具遗留于乙体内,导致乙因感染而受有重伤。乙将丙、丁列为共同报告,提起损
害赔偿之诉讼,试问就可归则之事由之相关事实,应由何造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如乙证明
损害之数额显有重大困难之情形,法院应如何处理?如丁医生不慎将记录该手术过程直接
相关之B病历损坏,法院可为如何之处理?(50%)
二,甲将乙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支付价金新台币100万元之诉讼。于审理中,法院认定买
卖契约有效,甲获得胜诉判决确定后,乙乃以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确认甲与乙之间之买卖
契约关系不存在之诉讼,其主张买卖契约无效,试问乙之起诉是否合法?后诉法院可否认
定甲与乙之间买卖契约无效,因而判决乙胜诉?(25%)
三,运送人甲与托运人乙订有运送A货物之契约,然因甲之受雇人丙开车不慎导致该货物
灭失。乙乃以甲与丙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甲与丙均应赔偿全部之损害新台
币(下同)100万元,试问于该诉讼中如仅甲主张清偿之事实,其效力如何?就乙对甲可
主张民法第634条之契约上损害赔偿请求与民法第184第1项前段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
,如乙于诉讼状中将契约上损害赔偿请求排列为先位请求,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排列
为备位请求,试问法院应如何处理?(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