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1_朱德芳票据法_期中考题

楼主: tfrence (秋后文青)   2015-01-21 15:47:09
课程名称:票据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选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朱德芳
开课学院:法律系
开课系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11/18
考试时限(Mins):选择/简答申论分开各考30mins
附注:
1.仅第三部份申论题可以参考法条。
2.不能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3.答题时请字体端正、大小适中、题号清楚、段落分明。
4.仔细阅读题目作答,不用紧张。建议可空白处绘制关系图。
5.本次考试总分为42.5分。
试题本文:
一、选择题A部份(每题2.5分)
(一)甲因向乙购买货物一批,签发下图支票给乙。(以下每小题各自独立)

票 凭票祈于民国103年6月18日支付乙新台币10万元整。
此致 彰化银行台北分行
发票人 甲
民国103年3月18日
1.以下关于此一支票之叙述,何者正确?
A.此一支票无效,盖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可记载到期日。
B.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金融机构,换言之,支票之发票人必须在付款行开立支票存款帐
户后,由金融机构发给支票,始能签发有效之支票。
C.此为平行线支票,换言之,付款行仅对金融机构付款,乙必须以委托取款背书方式背
书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代为向付款行取款。
D.以上皆非。
2.倘甲之住所在台北市内,请问,乙应在以下哪一个日期之前为付款之提示,始为遵期?
A.103年3月18日
B.103年3月20日
C.103年3月25日
D.103年6月20日
3.乙于103年3月15日取得此一支票,乙于103年3月17日将票据背书转让予丙,丙直到103
年9月1日才对付款行为为付款之提示。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票载发票日为103年3月18日,而实际发票日为3月15日,两者日期不一致,故票据无
效。
B.丙未能遵期提示,倘付款行拒绝付款,丙可向乙追索,请求给付票据金额。
C.倘付款行拒绝付款,丙可向甲追索,请求给付票据金额。
(二)甲因向乙购买货物一批,签发下图汇票给乙。(以下每一小题各自独立)

票 凭票祈于民国103年6月18日支付乙新台币10万元整。
此致丙,丁为预备付款人。
发票人 甲
民国103年3月18日
1.乙于103年4月1日向丙为承兑之提示,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倘丙拒绝承兑,乙于做成拒绝证书后,可向甲行使追索权,请求给付,可请求汇票金
额、迟延利息,以及做成拒绝证书或其他必要之费用。
B.倘丙拒绝承兑,丁可不经乙之同意,为参加承兑,此时乙必须等到到期日时再行使票
据权利。
C.倘丙为承兑,则丙成为票据债务人,到期应给付票款。
D.倘丙为承兑后不久,103年5月1日受破产之宣告,由于丙已为承兑,故乙不可再为其
前追索,必须等到6月18日才可行使其票据权利。
E.A—D皆对。
F.A—D皆非。
2.乙取回已经承兑之汇票后,将汇票置于保险箱,一日家中遭A窃,A取得汇票后,立即伪
造乙之签名,将票据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丙调现金。以下叙述何者错误?
A.丙善意取得票据,故乙无法请求返还票据。
B.甲应对丙负发票人之责任。
C.乙应对丙负背书人之责任。
D.A不负票据责任。
3.(简答题)乙取回经丙承兑之汇票后,于103年5月1日将票据背书转让予戊,同时于票
据上记载禁止背书转让。戊于103年5月25日将票据背书转让予已,并且经B为保证,已
于到期日行使票据权利,请问何人是主债务人,何人是受偿义务人。
二、选择题B部份(每题2.5分)
1.甲为向乙购买电视一台,签发新台币十万元的无记名本票一纸交付乙,嗣后甲发现电视
有瑕疵,但乙已将该本票背书转让予不知情之丙,以偿还乙对于丙十万元的借款,丙随
后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予丁,丁收受票据时知悉甲乙间之纠纷。丁于到期日对甲请求支
付票款时,甲对丁有无抗辩事由?
A.否,盖丁之前手丙为善意。
B.否,依独立性,甲应该负责。
C.有,盖甲可以主张票据法第13条但书。
D.有,盖甲可以主张票据法第14条第1项。
2.甲签发无记名本票予乙,为确保票据债权,乙要求也同在现场的甲之好丙担任保证人,
丙遂于票据正面甲之签名旁签下自己的姓名,乙于到期日前将该本票转让予丁。到期日
届至,以下关于票据权利行使之叙述,何者正确?
A.仅丙应负票据责任。
B.丙于票据无效时,基于杜立性,仍应负票据责任。
C.甲乙两人为共同发票人,应对丁负连带责任。
D.倘丁期请求付款未果,向乙主张追索,乙对丁给付票据金额,并对甲丙两人行使再追
索权,此时,丙可以甲对抗乙之事由,对抗甲。
3.A公司积欠甲员工薪资,甲心生不满,遂闯入总经理乙之办公室,对乙施以暴力,胁迫
乙以公司名义签发无记名支票25万元,并要求乙背书。甲取得该支票后,将之交付予不
知情妻丙,作为生日礼物,丙即持此支票向B大卖场为家中添购冰箱与其他电气设备。B
大卖场持此支票请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倘B卖场持票A公司主张追索权时,A公司不可拒绝,盖A公司为支票发票人,负绝对责
任。
B.倘B卖场持票向乙主张追索权时,乙可以抗辩,其系受胁迫而为票据行为。
C.倘B卖场向丙主张无法顺利取得票款,丙于支付货款后,拿回票据,并转向乙行使追
索权时,乙可抗辩其系受胁迫而为票据行为。
D.以上皆非。
4.甲为A公司董事长,近日公司资金吃紧,为筹措营运资金,将A公司于B银行之留存印鉴
:A公司发票专用章以及甲的印章,与空白支票交付予乙,嘱托乙以支票向其他往来厂
商进行融资。乙以支票取得融资后,竟然将该笔金额移作私用。数月后,支票发票日届
至,付款行以存款不足拒绝付款。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倘该支票上仅有A公司章而无甲或乙的章,A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不负票据责任此为
代行。
B.倘开票时,乙为取信借款人,故除于支票上盖甲之印鉴外,亦签名于票据上,此时乙
究为代理人或者同为发票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决定之。
C.A公司可以乙将 向移作他用,故属越权代理为由抗辩,拒绝负票据责任。
D.以上皆非。
5.甲签发一张支票予乙,乙于票据背面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后与丙,丙于票据背面记载禁止
背书转让后予丁,丁背书转让予戊。戊可向和人主张票据权利?
A.甲。
B.丁。
C.甲、乙、丙。
D.甲、乙、丙、丁。
E.甲、丁。
6.下列情况之票据,何者为有效票据?(可复选)
A.甲于民国95年4月10日签发汇票时,误把发票日写成民国95年4月11日。
B.乙于99年10月1日签发一张发票日为民国99年12月10日的远期支票予丙,但乙不幸于
民国99年12月1日车祸丧生。
C.丁于民国92年2月1日收到自发票人亲自签发的汇票一张,汇票上有记载到期日为民国
92年2月29日,但是民国92年并非闰年,根本没有2月29日。
D.戊收到一张未记载付款人之汇票。
E.己收到一张大写金额记载新台币一百万元整,小写金额记载NT100,000之汇票。
F.歌手林俊杰签发了一张署名为JJ的票据给庚。
G.辛收到一张发票日为民国103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103年11月3日的本票。
7.A公司采购经理甲担任采购经理部门主管数年,公司向来授权甲有权在500万元额度内为
公司签发票据,惟近一年公司营运状况不如前,一日董事会决议缩减公司采购规模,将
甲之签发票据额度为300万元并告知甲。隔天,甲前往A公司需要原料正在降价大拍卖,
甲认为不买可惜,故A为公司签发500万本票予B公司作为购料之用,B公司不知甲权限已
遭限缩之事。以下描述何种正确?
A.因甲逾越授权,A公司仅应负300万支票款。
B.甲不用负票据责任,因乙系无权代理,应由乙自负全额票据责任。
C.虽然甲逾越授权,但A公司授权之金额不得反反复复造成第三人之风险,故丙仍可依
民法向A公司主张应负500万元之责。
D.以上皆非。
三、申论题
甲经营3C卖场,一日乙前来购买一台价值1万元之电器,乙以甲为受款人签发支票予甲,
未料匆忙间,竟然误填金额为10万元,甲未详查即收下,晚上盘点时,发现竟然有此错误
,喜出望外之虞,心想正好给妻子丙作为生日礼物,故背书转让予丙,并告知丙事情原委
。丙深觉不妥,建议应联系乙前来换票,甲不同意,表示看乙穿金戴银,一副不愁吃穿的
样子,这点钱拿去作公益也好。丙想既然如此,就把票据背书致赠予偏远地区的希望小学
。小学校长喜出望外,想到学校校车也有好些年了,实在不安全,趁此机会正好可以购置
新的校车,遂想将此票据背书转让与丁公司以购入新车,丁公司表示,公司政策系不收个
人票据,不过既然是好事一桩,可以先把车子送交学校使用,待票载发票日届至,学校取
得票据金额后,再交付车款也不迟。学校持票向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退票
。时值金融风暴之际,甲之3C卖场与丁公司都在惨澹经营中,校车也用了好几个月了...
。请问,甲乙丙丁以及希望小学间之票据权利义务关系。(10分)
课辅拟答:
选择题A部分
(一)
1.(D)
2.(C)
3.(C)
(二)
1.(D)
2.(C)
3.(1)主债务人:丙
(2)受偿义务人:甲、戊、B
选择题B部分
1.(A)
2.送分
3.(C)
4.(A)
5.(E)
6.(A)(B)(C)(D)(E)(F)(G)
7.(C)
申论题
(一)希望小学得对乙主张票据权利,惟乙得抗辩不负票据责任
1.依票据法第126条,发票人乙应负担保付款之责。
2.乙误填金额之错误意思表示,得撤销之,并对抗丙:
(1)票据法对意思表示瑕疵未设特别规定,对于特别强调票据流通及交易安全保
护之票据行为,是否完全适用于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定?多数学者均
采否定见解,而无论系个别修正说或一般修正适用说,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而错误之意思表示于民法中系意思主义,在票据法上应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而本件丙对于乙误填金额之错误意思表示知悉,系属恶意,故乙得
撤销该错误之意思表示,并以之对抗丙。
3.乙得以对抗丙之事由对抗希望小学:
而希望小学系受赠该票据,系以不相当对价取得,依票据法第14条2项,乙得以
对抗丙之事由对抗希望小学,故乙得抗辩其不负票据责任。
(二)希望小学得对甲主张10万元之票据责任
1.依票据法第144条准用第39条复准用第29条,背书人甲应负担保付款之责。
2.而本件有争议者在于,票据债务人得否以他人与执票人之抗辩事由对抗执票人?
就此,通说实务认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间原因关系作为抗辩,须限于因抗辩
限制而受影响之特定票据债务人始可。
3.故本件甲不得以乙与执票人希望小学之抗辩事由对抗希望小学,其仍须负10万元
之票据责任。
(三)希望小学得对丙主张10万元之票据责任
1.依票据法第144条准用第39条复准用第29条,背书人丙应负担保付款之责。
2.依前述,丙亦不得援用乙对希望小学之抗辩事由,故丙须负10万元之票据责任。
以上拟答是那时候课辅学长后来贴给我们参考的,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申论题考试时间满短的要注意,那时候全班平均下来是23.5分(总分42.5)
p.s.不大会排版大家多多见谅啦qq
作者: sinksink ( ?)   2015-03-07 21:10:00
大推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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