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绪论到法律行为论之要式与不要式行为
开课教师:王千维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11/20
考试时限(Mins):110
附注:可参考未经注记之小六法,不得参照学习式六法、分科六法
试题本文:
1.甲男现年18岁,与17岁之乙女结婚,在取得双方父母同意后,顺利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
登记。越一年,甲与乙因感情不睦而协议离婚。稍后,甲向丙所开设之机车行购买一部
机车,惟甲之父母认为青少年骑乘机车非常危险,因此强烈反对此一买卖契约。
试问,此一买卖契约之效力如何?
2.甲向乙承租一部汽车,租期自9月1日9月30日止,为期一个月,租金新台币2万元。稍后
,甲始得知以曾遭法院监护宣告,虽乙之精神状态业已完全恢复正常,唯其监护宣告仍
未被法院撤销。
试问,甲与乙间租赁契约之效力如何?
3.A财团法人系以监督食品安全为其目的事业,甲乃系A财团法人之董事。甲向乙告知B
公司所生产之糖果不含任何人工色素,尽可安全食用。经查,B公司所生产之糖果乃内
含对人体有害之人工色素,因甲之疏失对乙为错误之告知。乙因长期食用B公司所生产
之糖果因而产生过敏反应。
又,B公司因遭受为数众多之消费者求偿而提前倒闭。
试问,此时乙应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4.甲将A屋出租予乙占有使用,乙并已支付当月新台币1万元之租金。
试问,从法律的观点而言,甲与乙间究竟有哪些法律行为?性质各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