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大家过得好吗?
又是我来缴交个民法小教室课堂笔记了!
接续上次的进度,终于开了调解会议,分店跟总客服客服完~全~没有任何要处理(兼跳针)的意思,想当然这次的调解不会成立啊!
调解前问南崁分店某侯姓主管当天谁要出席一问三不知,只说总公司是会派人,结果调解当天就是这个侯姓主管真是巧呢!
对方现场不停重复我们就是照合约,总公司的意思就是过期不能退可以延展blahblahblah。纵使我整理一堆条文跟判例,消保官并没有实质权力去判定只是个中间调解人,调解这个手段真的只是走个程序而已。
大概是这样,请祝福我大吉大利吉人自有天相ㄅ。
碰巧认识了wg前法顾,得到了有点有趣的情报嘿嘿。
以下附上法条与判例供参考,希望跟我一样有这种困扰或是已有经验的可以一起讨论。不要再推文民法小教室跟楼下wg客服啦!
世界健身个人教练课程合约
第2条
您同意自购买教练课程后,所有课程必须在具有有效会籍下并于以上有限期限内完成使用完毕。
第3条
教练课程展延:教练课程得于有效期间到期前后30日内申请展延使用,展延使用之课程不得请求退费。
第4条
…...若本人于签订本合约后七天内未完成任何一堂教练课程,得以书面通知World Gym解除本合约并请求全额退还已缴费用。
第13条
终止政策:......展延之课程或超过有限期限之课程均不得请求退费。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七、(契约终止及其效果)
消费者得于契约期限届满前,随时终止契约。
十二、契约不得约定“最低使用期限”
契约除载明起讫时间外,业者不得与消费者约定“最低使用期限”或类此字样。
消费者保护法
第 17 条第 2 项
违反第一项公告之定型化契约,其定型化契约条款无效。该定型化契约之效力,依前条规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