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世文
衰小我朋友之前是极X的会员
因为工作繁忙的关系欲转让给妈妈使用
结果到了现场业务说没预约不给办转让
请他们预约一下下次再来办,并随口问了“要不要先来参观看看呢?”
衰小朋友想说先带他妈妈看看也无妨
结果
没两天按预约时间到了现场
业务表明“合约上有注明转让对象不可是已参观过场馆的人”(←这哪招超不合理)
故不给办转让
转让费要收总转让月费的三成已经够贵了有必要这样阴人吗?
想到该黑店(是说店内灯光很黑)在我老家台北的内湖、芦洲也要开幕就觉得龟懒趴火
希望不要有任何自己朋友受它们摧残
慎之慎之
作者:
cosy (笑看人生)
2014-07-16 20:59:00合约上真的有写这条喔?
作者:
llcjhcom (llcjhcom)
2014-07-16 21:19:00芦洲已开幕
作者:
a54965 (安迪)
2014-07-16 21:22:00这不合理条约应该可去消保会检举
作者: thinkid (.........) 2014-07-16 21:28:00
暗黑招数,实在有够糟。
作者: kixer2005 (可恶想__) 2014-07-16 21:38:00
1950 消保会有契约查核的业务
作者:
sean508 (暹)
2014-07-16 23:48:00转让费最多不能收超过300元,前面几篇po的法规有提到
作者:
onetti (金刚芭比变身计画)
2014-07-17 11:21:00烂透了
作者:
toytool (不会吧!!!)
2014-07-17 12:20:00如果确实有注明在合约上,可能会不构成突袭条款所以重点不要摆在是否突袭,而是有无违反诚信显失公平依前述教育部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第十一点通知业者后,消费者会籍可以转让再搭配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2项,上述条款构成契约内容所以现在问题在“这个对于会籍转让限制”的效力为何?此时应认为“开放参观”为协助转让会籍之协力义务且并未使业者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而对于转让对象之限制取决于“受让对象之资力、健康”以外不涉及履行消费契约能力的因素更实质上造成消费者完全性的禁止转让会籍显有不利于消费者之情形,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4条第4款可认为此条款违反平等互惠,推定显失公平而无效。以上,供参考,总之先向消保官投诉吧。
作者:
cka 2014-07-17 16:13:00这招也太好笑了
作者: naoko22 ( ) 2014-07-17 17:14:00
这~条约一点都不合法吧
作者:
acgotaku (otaku)
2014-07-17 19:03:00这么白目的条文都写出来,直接把合约寄去给消保会
作者:
ian7777 (kuma)
2014-07-21 22:12:00直接寄给苹果他们就会出来澄清说是误会 免费让你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