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板上黑到不行的莴苣有点合约纠纷
来这边爬了一下文
发现大部分板友的问题不论是要停权或是转让
其实很多状况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脚的
反倒是健身房自己提供的合约或规定可能有违法
在这边先把法规贴上
到时候自己和莴苣的纠纷处理完再上来po一篇心得文
比较常见的停权或转让问题在 应记载事项的第十和十一项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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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教育部主管法规查询系统
资料连结:http://ppt.cc/0c~Q
法规名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 民国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
壹、应记载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资料)
(一)消费者:消费者姓名、电话及其住居所。
(二)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业者):业者名称、代表人、电话、电子邮
件、网址、营业所在地、营业登记证字号。
(三)签约地点。
二、(会员人数揭露)
业者应于营业场所以明显可见之形式揭露下列资讯:
(一)本场所预计招收会员数:人。
(二)本场所现有会员数:人(以上一个月最后一日止之有效契约数为计
算基准)。
(三)本场所实际可供消费者使用之总面积:平方公尺。
(四)本场所最大容留人数:人。
三、(契约起讫时间、种类及额度)
契约中应载明契约起讫时间(期间不得逾十年)及消费者会员种类及
其权利义务。
契约起讫时间一个月以上者,应载明同等级服务契约之单月会籍费用
额度,且明确告知消费者。
前项单月会籍费用额度,不得逾该消费者所订会员契约月平均价格二
倍。
四、(消费者应缴纳费用种类、金额及其付款方式)
消费者应缴纳费用新台币元,明细如下:
□入会费新台币元。
□使用费:
□年费新台币元。
□季费新台币元。
□月费新台币元。
□周费新台币元。
□其他费用(如:),新台币元。
前项费用得以下列方式给付:
□现金。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方式(如:)。
五、(业者服务提供及其内容说明)
业者应于营业时间内,提供下列服务内容:
(一)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运动器材设备。
(二)各种设备使用方法之说明。
(三)各种设备于明显处所张贴不当使用可能产生危险之警告标示及紧急
处理危险方法之说明。
(四)具有合法证照或专业资历之教练或指导员,及其提供指导之课程。
前项第一款及第四款之数量、人数、名称及规范等应详列于契约,或
以附件方式呈现。
六、(入会后使用设施或个人教练课程前解除契约)
消费者于缴纳费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约,并请求全额
退还已缴费用:
(一)所签契约始期尚未届至。
(二)契约生效后七日内未使用业者设施或个人教练课程。
消费者系以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订约者,虽已使用业者设施或个人教
练课程,七日内仍可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及第十九条之一规定
解除契约。
消费者与业者签订个人教练课程契约者,如本契约或个人教练课程契
约终止或解除时,另一契约亦同时终止或解除,但消费者得保留本契
约。
七、(契约终止及其效果)
消费者得于契约期限届满前,随时终止契约。
消费者依前项约定终止契约时,业者应就消费者已缴全部费用依下列
方式之一退还其余额:
□(一)扣除依签约时单月使用费新台币元乘以实际经过月数(其有
未满十五日者,以半个月计,逾十五日者,以一个月计)之
费用。
□(二)无法认定签约时单月使用费者,按契约存续期间比例退还消
费者已缴之费用,作为退费金额。业者并得另外请求依退费
金额百分之(不得逾退费金额之百分之二十)计算之违约金
,以赔偿所受损失。
□(三)个人教练课程:因不可归责于消费者事由(例如:业者解聘
或教练辞职)而终止契约者,依签约时单堂课程费用新台币
元乘以实际使用堂数。无法认定签约时单堂课程费用者,以
总费用除以总堂数计算(小数点无条件去除)。消费者并得
另外请求以全部费用百分之计算之违约金。
消费者因伤害或疾病等产生不可回复之健康问题,致不适宜运动须终
止契约者,业者应依前项规定办理退费,且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
用或赔偿。
业者提供之服务或器材设备有缺失,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或经消费者
催告改善,仍未改善,消费者因此终止契约时,业者应按契约存续期
间比例退还消费者已缴之费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消费者并得另
外请求以全部费用百分之计算之违约金。
双方未为前三项约定时,以最有利消费者权益之计算方式为之。
八、(契约到期通知)
业者应于契约期间届满一个月前,依本契约所载资料通知消费者。
业者未能证明前项通知致消费者于契约期间届满后仍继续使用其服务
设备者,业者不得视为续约行为及收取任何费用。
九、(赠与约款及其效果)
业者以赠与商品或服务为内容所为赠与,于契约终止或解除时,业者
不得向消费者请求返还该赠与,亦不得向消费者主张自应返还费用金
额当中,扣除该赠与价额。
业者以赠送会员会籍期限为内容而签订契约者,应将各该期限合并纳
入契约范围。
十、(会员权暂停)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书面向业者办理暂停会员权行使
,于停权期间,免缴月费,会员权有效期间顺延:
(一)因出国逾二个月者,依本款办理暂停会员权益,其期间以个月为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消费者同意得于境外使用业者所提供健身
设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伤害、疾病或身体不适致不宜运动者。
(三)因怀孕或有育养出生未逾六个月婴儿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
(五)因职务异动或迁居致难以行使会员权者。
(六)其他虽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归责于消费者事由致无法使用
健身设备者。
前项情形消费者应检附各款事由相关证明或释明文件。
十一、(消费者会籍、个人教练课程转让)
(一)消费者会籍:经通知业者后,得让与第三人,让与时:
□1.业者不收取费用。
□2.向消费者酌收费用(含会员证制作及钥匙提供)新台币元整(
不得超过新台币三百元)。
(二)个人教练课程:经通知业者后,得让与第三人,让与时,业者不
收取费用。
十二、(营业场所、服务内容之变更)
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一个月前依契约所载方式通知消费者
,及于营业场所明显处公告,消费者得变更会员权之行使:
(一)业者营业场所搬迁者,搬迁日起至回复营业期间,消费者免缴月
费,会员权有效期间顺延。
(二)业者营业场所总面积缩减或搬迁者,消费者得自业者公告日起三
十(含)日内终止契约,并依第七点规定退费,业者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
(三)业者提供之运动器材设备、课程、教练或指导员等少于契约约定
内容时,消费者得:
□1.免缴一个月费用。无法认定签约时单月会籍使用费用者,依所
缴费用总额除以契约时间。
□2.三十(含)日内终止契约,并依第七点规定退费,业者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四)业者营业场所因例行维修需要而造成营业期间暂停者,会员权有
效期间顺延。但每月 2 日以内例行维修者,不在此限。
业者未能证明前项通知及公告,致消费者会员权利受损者,业者
应无条件赔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会员转换使用业者其他营业场所)
消费者于契约存续期间均可转换其他营业场所(下称转点),转点
时:
□(一)不收取任何转点费。
□(二)收取转点费新台币元整。
□(三)其他约定方式:。
业者未于网站或相关资讯揭露收取转点费用者,视为不收取任何转
点费。
十四、(业者通知义务)
消费者未缴费用时,业者应依契约约定方式通知消费者定日(不得
少于十日)完成缴纳。
前项催告期限届满翌日起计二十(含)日,业者得停止消费者使用
其设备,待缴清费用后,恢复其权利。逾二十日仍未缴清者,契约
自动终止,并依第七点规定退费。业者未终止契约,致契约仍为存
续状态者,后续衍生之费用,业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业者未能证明前项催缴通知,致消费者会员权利受损者,业者应无
条件赔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业者履约保证)
业者应就收取金额(含入会费用、预收使用费及其他一切收取费用
)百分之五十额度,提供履约保证。但于契约期间内按月收款者,
不适用之。
业者提供履约保证应就下列方式择之一为之,所为履约保证内容,
载于契约正面明显处:
□(一)依信托法规规定交付○○○银行(即信托业者)开立信托
专户管理,业者为委托人,且得自为受益人,并依实际交
付信托额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或月)自专户领取。业
者发生解散、歇业、破产宣告、遭撤销设立登记、假扣押
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服务契约义务者,视为业者同
意其受益权归属消费者或其受让人。
□(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履约保证方式。
十六、(业者保密义务)
业者因消费者签订本契约,或参加课程、各种活动,或申请会员权
暂停,而知悉或持有消费者资料者,均应保密及依“个人资料保护
法”相关规定办理。
业者违反前项规定者,消费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十七、(诉讼管辖)
因本契约涉讼者,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不得
排除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九有
关小额诉讼管辖法院之适用。
十八、(消费资讯及广告)
业者之广告,均为契约内容。
业者应确保其广告内容真实,其对消费者所应负义务不得低于前项
广告内容。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权)
不得约定消费者抛弃契约审阅期间及审阅权利。
不得以定型化契约记载消费者已审阅契约或同意等类此字样。
二、(不得事先约定免除业者责任)
不得约定业者对于其所提供服务及设备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
等损害免除或限制其赔偿责任。
三、(不得约定片面变更契约)
不得约定业者于订约后得片面变更契约内容。
四、(不得约定得片面调高会费或类此字样)
不得约定业者于订约后得片面调高会费、其他契约所定各种费用或类
此字样。
五、(消费者通常物品毁损灭失责任归属)
对于消费者所携带通常物品毁损灭失,业者不得为违反民法第六百零
七条之约定。
六、(广告用语)
业者之广告说明,不得使用“终身”、“永久”等用语或类此字样。
七、(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之约定)
不得为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八、(消费者持有之契约)
不得约定业者得保管或收回消费者持有之契约或类此字样。
九、(违反退费基准之禁止)
业者不得增列应记载事项第七点、第十二点及第十四点规定以外之退
费方式或类此字样。
十、(不得藉以商品为签约标的而免除服务契约责任)
本契约存续期间内,如需终止本服务契约者,应依“应记载事项”第
七点及第九点规定处理,不得事先约定业者仅系出售器材或教材而排
除或限制消费者终止契约之要求或类此字样。
十一、(续约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本契约期间期限届满后,如需续约者。应经双方书面确认。
业者不得事先约定届期自动续约不另通知消费者或类此字样。
十二、契约不得约定“最低使用期限”
契约除载明起讫时间外,业者不得与消费者约定“最低使用期限”
或类此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