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条

楼主: paul324 (冬城飞雪)   2020-10-14 12:44:12
这次教召年限延长事件,国防部主要是根据兵役法施行法第27条
教育召集或勤务召集之范围、人数、时日,由国防部按年度计画实施,于
退伍后八年内,以四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二十日。但国防部得视军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数及时间。
但这条文仔细一看,根本大有问题啊!
教召期间视同现役军人,对人民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但法律虽然定了一个年限,次数及时间的标准,
却又授权给国防部可以无上限地往上加。
讲最极端的情形,今天就算国防部说每次教召的时间要延长到1万年,
理论上也是合法的,
实际上的效果等于说是国防部可以单方面地强制所有义务役服役到除役年限为止,
甚至还不用给任何休假,因为是教召期间!
这样的法律规定,各位不觉得很荒谬吗?完全地违反比例原则。
如果国防部用这种违宪的法律延长教召年限,
做出的行政处分(核定教召人员)自然也是违法的。
如果国防部执意用这条延长教召年限,
退伍超过8年被教召的义务役应该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除了该条文无上限的授权明显违宪(违反比例原则)外,
只延长义务役而不延长训练役年限的作法也违反平等原则。
当然,除了这条以外,兵役法本身本来就已经有太多问题,
争议最大的女性不用服役的问题,相信已经不用我再多提。
除此之外,宪法规定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
只代表必要时国家可强制人民服义务役,
但不代表可以把义务役当廉价劳工,甚至是奴隶来剥削(时薪8块半)!
现行的制度已经存在太多的不合理,
而国防部现在甚至还想要再增加更多的不合理,真是荒谬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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