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priston:欠的 环一环 很困难? 06/01 11:56
纯嘘这段话。
宪法第20条固然称:“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但是并没有说“人民在服兵役是必
须提供无偿劳力。”很多脑袋坏掉的志愿役(不是所有的志愿役,要对号入座请自便)常
常拿宪法第20条说嘴,认为义务役领6K是应该的,甚至应该不能领薪水,因为是“义务役
”,“欠国家的”。
我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读法律的?讲这些屁话之前都不先去问问你们的军法学长,看看“
法律上的义务”是不是这样解释的(当然啦,不排除军法官可能根本不会)。
国家可以透过正当程序立法下所产生的法律,依法对人民课予一定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就活该倒楣,必须被国家“无偿地”剥夺其自身权利,例如财产权、
人身自由、工作权…等。若在课予义务的同时造成“相当程度”的“特别牺牲”时,国家
就必须给予“补偿”。这是行政法的101,也是行政机关最常犯的错误。
不然的话请自己去看释字第670号:“受无罪判决确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
为致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或军事审判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受羁押者,依冤
狱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得请求赔偿,并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羁押之行为,系涉嫌实
现犯罪构成要件或系妨碍、误导侦查审判,亦无论受害人致受羁押行为可归责程度之轻重
及因羁押所受损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补偿请求,并非避免补偿失当或浮滥等情事
所必要,不符冤狱赔偿法对个别人民身体之自由,因实现国家刑罚权之公共利益,受有超
越一般应容忍程度之特别牺牲时,给予所规范之补偿,以符合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及平
等权之立法意旨,而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有违,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
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再来,释字455号理由书已阐明:“…按宪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义务役军人与志愿役军人之服役时间长短与专业知识或属有间,但于服役期间所应负之[m
忠诚义务与其所服之勤务,与志愿役军人尚无差别…”
假设志愿役和义务役做的事情是一样的话,那按释字455号的意旨,二者之勤务亦相同,
既然服相同勤务,那依宪法第7条平等权,又凭什么对义务役为薪资上的差别待遇?凭什
么?凭你一句话“欠国家的”?
不用拿“宪法第19条纳税义务”来跟我讲,第19条并没有形成“相当程度”的“特别牺牲
”,但是宪法第20条服兵役义务绝对构成“相当程度”的“特别牺牲”。因为兵役法第1
条已开宗明义地说了,“男生才有服兵役的义务”,这是赤裸裸地对中华民国成年男子课
予“相当程度”的“特别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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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面对有违宪之虞的法律,其实可以主动向立法机关提法律修正案,或自行修改
其内部规则,不必等到司法机关做出解释后才有所动作。像这次的陆海空军惩罚法修正就
是。
如果改天国防部想通了,这才是募兵制转型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