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铭言:
: 一、宪法本文有没有违宪的可能?如果没有,前文推论一点价值都没有。
比例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也可以说是宪法的上位概念,
至于宪法本文有无可能违宪,
就看我们怎么定义"违宪"的"宪"囉,
如果"宪"可以指涉宪法的上位概念,
宪法本文当然还是有违宪的可能,
如果"宪"就是实质法典上的宪法,
那宪法本文当然就不可能违宪。
不过感觉上讨论这个似乎只是在玩文字游戏,
但这边的重点是,
"人民有服兵役的义务"要如何解释?
可以解释成不论你愿不愿意,
反正国家就是强制把你抓来当兵,
但会给予你合理的待遇。
但也可以解释成因为服兵役是义务,
所以你根本没资格要求国家支付你薪水。
那么...哪种解释比较合理呢?
: 二、假如、假如,如果,宪法本文真的有违宪的可能而有审查的必要,
: 我想,在防卫性民主&国家安全的前提之下,
: 审查密度可能会放得很宽松,纵使谈最小侵害,也不能不去顾虑到相同有效性的问题
其实我原文的意思并不是说"征兵制本身"违宪,
而是针对待遇问题。
: 三、时薪等福利,这些都不是宪法本文的问题,所以当然可能违宪
: 不过这种财政问题,审查密度应该也会很宽松,不是不可能违宪,只是不容易吧我猜
实务上大法官是否会宣告违宪当然不可能只从法理来看,
也会考虑现实层面,
不然兵役法"中华民国男子有服兵役之义务"早就被宣告违宪了。
我也不奢望现状真能像我那篇文章说的那样去改变,
只是有些想法不吐不快罢了。
: 四、我觉得可以探讨的,或许是在现行有一堆替代役制度之下,
: 女性身为中华民国国民却不用当兵,有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问题。
其实这跟我那篇文章要讲的本质上是同一件事,
不论是要女性当替代役,
或者因为免服役而要求支付国防特别税捐,
都是基于平等原则的精神。
但如你前面所说,
我不觉得大法官有那个guts敢宣告兵役法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