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T112步枪装弹器采购案疑专利侵权 以色列

楼主: MrCAKE (Keep Working)   2024-11-21 11:35:55
本身是专利从业人士,这边有分析喔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pMGYHp81g5rR3ni3/
(以下直接复制内文字的部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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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12 步枪装弹器专利侵权,是厂商无理取闹?】
◎ Maglula 根本没有台湾专利
依据厂商官网,Maglula 的产品都是由 Ran Tal & Guy Tal 这对父子档所开发,并在以
色列制造。依目前查询结果,Maglula 只在以色列、美国、加拿大申请专利(见图二),
所以即使其他厂商在台湾制造或贩售类似产品,Maglula 也没有权利可以主张。
如果 Maglula 真的有这个步枪装弹器的台湾专利,是否应该拿出来给大家瞧瞧? 至少目
前是查不到的。
◎ 军备局原本就是打算采购 Maglula 的装弹器或类似产品
媒体外流的招标文件写得很清楚,没什么好遮掩,也并不奇怪。就像一家公司要采购
1000 台电脑,可以对外公告要采购微软的Surface Pro 或同等级产品,并将Surface
Rro 的规则写在招标文件中,让有兴趣的厂商自行来投标。此时不管是微软的各个经销商
,或是其他有类似产品的厂商都可以来投标。
以这起事件来说,大概是军备局原本认为会是 Maglula 的经销商来投标,就让价低者得
标就好。没想到其他厂商发现 Maglula 没在台湾申请专利,那干嘛不在台湾开模制造?
成本超级低。如果产品品质没有问题,军备局向其采购又何妨不可?
◎ 确保产品不侵权,是投标厂商的责任
军备局本身只提供了招标文件,没有制造也没有贩售,是不会造成专利侵权的。专利有千
百万篇,内容又是高度技术性,不可能由政府机关或公司一一自行确认,所以都是由制造
或贩卖产品的厂商要自行研究并提供担保。
投标者可以质疑其他投标厂商的产品,若军备局收到消息,自然会要求厂商提供说明或资
料佐证,以确保符合投标资格,这都是正常的流程。若之后仍然发生侵权问题,那也是法
院说了算。
◎ Maglula 没有保护自己的智财权,却动用媒体来压迫军备局
因此整件事情看起来,较像是 Maglula 自己又没有台湾专利,价格也缺乏竞争力,导致
到口的肥肉没了,只好利用存证信函,制造舆论来阻止他人投标。
◎ 既然没有侵权,为什么要废标?
看起来 Maglula 的确成功了,台湾的政府机关最怕媒体,而军备局还真的是吃素的,看
到新闻见报就皮皮挫自己废标了0rz
但这其实是投标厂商的问题,只要把不合格厂商剔除就好,为什么要废标?或许还有其
他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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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980115 (叹息之雨)》之铭言:
: ※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铭言:
: : 侵权不是只有生产制造才构成侵权。
: : 专利法第八十六条就在那里,法条看不懂的这里有科普文。
: : https://reurl.cc/G5VOKZ
: 原条文
: 用作侵害他人发明专利权行为之物,或由其行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请求施行假扣
: 押,于判决赔偿后,作为赔偿金之全部或一部。 当事人为前条起诉及声请本条假扣押时
: ,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准予诉讼救助。
: 这条文是旧的,现行条文不存在这条了...
: https://pse.is/6qul5d
: 当前扣押相关的条文都在97-1~97-4
: 这部分是限定在进口物侵权疑虑时,向海关申请扣押的相关法规
: : 假设那家仿冒品真的配发部队,原厂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国防部回收销毁所有仿冒品。
: 但这段理解的确是正确的 旧法应该是在84条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条
: 现行法规条文
: 第 96 条 第一项
: 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 第 96 条 第二项
: 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 第 96 条 第三项
: 发明专利权人为第一项之请求时,对于侵害专利权之物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得
: 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 这边来看个旧案例(抱歉一时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 但这个旧案例跟现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旧能当参考
: https://pse.is/6qul3m
: 这个案例有四方
: 原告、订制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 其中甲并无侵害专利权之故意或过失,而未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 所以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为是实际制造并具有侵犯专利的过失,须负起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权物,依旧有被法院判决要销毁
: 这边引用一下专利法律事务所的观点
: https://pse.is/6qult6
: 本件判决至少对于专利权人之排除侵害请求权采取客观见解,其见解并与专利法新法第96
: 条第1项修正规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为日后相关案例之借镜。
: 专利权法96条在修正时是在立法理由有写明
: 专利侵权之民事救济方式,依其性质可分为二大类型,一者为“损害赔偿”类型,依据民
: 法规定,主观上应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类型
: 侵害排除或防止请求,性质上类似物上请求权之妨害除去与防止请求,故客观上以有
: 侵害事实或侵害之虞为已足,毋须再论行为人之主观要件。
: 为避免适用上之疑义,爰将侵害除去与防止请求之类型于第一项明定,其主张不以行为
: 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
: 另于第二项明定关于损害赔偿之请求,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以兹
: 厘清,并杜争议。
: 所以如果军备局真的被告并成立,至少依照专利法96条第一项及第三项
: 是需要对相关侵权产品进行回收跟销毁的
: 至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则还是以得标的厂商为主
: 军备局不见得会成立专利法96条第二项之故意
: 但军备局本身具有相关专业这点是需要注意的,无相关专业能力的订购者能主张其无过失
: 具有一定专业能力能分辨的军备局可就不一定了
: 还是存在有被判违反专利法96条第二项的可能性
: : 这种案例不多但国外有发生过,因为厂商不太可能开地图炮把消费者都告上一轮。
: : 但这个标案也只有一个客户,厂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 或许有人又会嘴,政府可以跟厂商索赔啊。
: : 先不论厂商会不会钱洗走人脱产,事后的救济往往也补不回损失。
: : 换个角度看,若是鸿海的采购搞这出戏,他们家的法务战队不把采购电飞天才怪。
: : 相较之下我们的军备局不仅没人要被检讨,板上还一堆支持的声音,
: : 还有视专利权为粪土的天才振振有词...
: : 总之,从中国产品混进去到这个标案,军方对供应商的管理真的要检讨改进。
: 目前的状况属于还没有真正到进行制造的环节
: 所以不像新闻写得那么耸动
: 只是单纯有厂商拿疑似侵权物要投标,而原厂寄了存证信函通知
: 理论上就把有疑虑的那间踢掉重开标就好
: 上面提到的专利法96条是真的已经制造生产后被告上法院才会面对到的
: 如果真的变成那样的话 就算能对厂商提告求偿
: 光是回收销毁跟要再度弄新设计来替代之类的成本
: 那个就真的会很头痛了
作者: saccharomyce (酵公菌)   2024-11-21 11:53:00
如果这么简单 就中科院赶快去请专利 技转民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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