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yoshi520 (大叔)》之铭言:
: 侵权不是只有生产制造才构成侵权。
: 专利法第八十六条就在那里,法条看不懂的这里有科普文。
: https://reurl.cc/G5VOKZ
原条文
用作侵害他人发明专利权行为之物,或由其行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请求施行假扣
押,于判决赔偿后,作为赔偿金之全部或一部。 当事人为前条起诉及声请本条假扣押时
,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准予诉讼救助。
这条文是旧的,现行条文不存在这条了...
https://pse.is/6qul5d
当前扣押相关的条文都在97-1~97-4
这部分是限定在进口物侵权疑虑时,向海关申请扣押的相关法规
: 假设那家仿冒品真的配发部队,原厂最少可以打官司要求国防部回收销毁所有仿冒品。
但这段理解的确是正确的 旧法应该是在84条 更古早之前的在88条
现行法规条文
第 96 条 第一项
发明专利权人对于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 96 条 第二项
发明专利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专利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第 96 条 第三项
发明专利权人为第一项之请求时,对于侵害专利权之物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得
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这边来看个旧案例(抱歉一时找不到新法的案例能用)
但这个旧案例跟现行新法之理念大致相同 依旧能当参考
https://pse.is/6qul3m
这个案例有四方
原告、订制人甲、承包商乙、次承包商丙
其中甲并无侵害专利权之故意或过失,而未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所以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
但承包商乙跟丙,因为是实际制造并具有侵犯专利的过失,须负起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而交到甲手中的侵权物,依旧有被法院判决要销毁
这边引用一下专利法律事务所的观点
https://pse.is/6qult6
本件判决至少对于专利权人之排除侵害请求权采取客观见解,其见解并与专利法新法第96
条第1项修正规定之立法意旨相符,可得做为日后相关案例之借镜。
专利权法96条在修正时是在立法理由有写明
专利侵权之民事救济方式,依其性质可分为二大类型,一者为“损害赔偿”类型,依据民
法规定,主观上应以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另一者是“除去、防止侵害”类型
侵害排除或防止请求,性质上类似物上请求权之妨害除去与防止请求,故客观上以有
侵害事实或侵害之虞为已足,毋须再论行为人之主观要件。
为避免适用上之疑义,爰将侵害除去与防止请求之类型于第一项明定,其主张不以行为
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
另于第二项明定关于损害赔偿之请求,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以兹
厘清,并杜争议。
所以如果军备局真的被告并成立,至少依照专利法96条第一项及第三项
是需要对相关侵权产品进行回收跟销毁的
至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则还是以得标的厂商为主
军备局不见得会成立专利法96条第二项之故意
但军备局本身具有相关专业这点是需要注意的,无相关专业能力的订购者能主张其无过失
具有一定专业能力能分辨的军备局可就不一定了
还是存在有被判违反专利法96条第二项的可能性
: 这种案例不多但国外有发生过,因为厂商不太可能开地图炮把消费者都告上一轮。
: 但这个标案也只有一个客户,厂商要告是很有可能的。
: 或许有人又会嘴,政府可以跟厂商索赔啊。
: 先不论厂商会不会钱洗走人脱产,事后的救济往往也补不回损失。
: 换个角度看,若是鸿海的采购搞这出戏,他们家的法务战队不把采购电飞天才怪。
: 相较之下我们的军备局不仅没人要被检讨,板上还一堆支持的声音,
: 还有视专利权为粪土的天才振振有词...
: 总之,从中国产品混进去到这个标案,军方对供应商的管理真的要检讨改进。
: ※ 引述《NKN (99%是眼镜与吐槽)》之铭言:
: : 这新闻看内文 就个人理解
: : 法理上有侵权是国内某厂商 不是军备局
: : 先以完全相信报导内文正确性为前提
: : 内文写
: : 军备局是按照maglula的产品设计图开标没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