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宗教仇恨?

楼主: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1-08 10:53:26
※ 引述《Dialysis (Chiquitia)》之铭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UWUaxd-190
: 研究巴黎屠杀相关新闻时,
: 看到水管底下的top comments,几乎都是对Muslim的仇恨,且都是用恶毒的言语。
: 想问一下,欧美人平常讨论就战很大吗?还是只是网络上嘴炮?
: 另外想问,到底言论自由的下限在哪里?
: 比如,比起人兽交,恋童癖几乎是亳无享有言论自由空间之可能,
: 那么,嘲讽他人之宗教信仰呢?算言论自由的保障吗?
宗教仇恨
注定无解
尤其在欧美自我主义当道的情况下要互相理解包容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欧美人仇恨穆斯林 但穆斯林又何尝不是?
真要归根究柢, 这火也是老美自己放的, 怪谁?
言论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及2011年马政府将之内国法化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均提及
在尊重他人权利、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的范围内
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及发表自由的权利
联合国有份报告(抱歉忘记全名 有点久了)
即使是仇恨言论, 该言论自由还是应该被保障
但在该言论已导致仇视歧视并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 这仇恨言论应该要被限制
这份报告可以推导出来两件事
1.基本上反对任何鼓吹或煽动侵犯他人权利的仇恨言论
2.画出言论自由的底限
我国大法官释字509:“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
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理由书提及:
我国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前段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条件
,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
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另外学界对于言论自由及限制, 除采双重理论外, 还建立了判断基准, 如个案衡量、
明显立即危险、恶意倾向、优先论题原则等藉以决定该言论是否应予限制或处罚
回到你的问题: 恋童癖&嘲讽信仰
依联合国报告所画之底线, 嘲讽信仰的言论应该被禁止
因为这些仇视言论侵犯对方的宗教信仰权
恋童癖嘛
喜欢小朋友的确是个人的自由, 理论上是该禁止仇视的言论
但后续产生的问题, 在法律和道德面上站不站得住脚...
依我国实务则需看个案才能判断该言论是否受限(但恋童癖私以为应该不符要件)
以上
作者: FinalAce (王牌)   2015-01-08 11:03:00
纵容歧视满街跑,双重标准活到老。
作者: Dialysis (           )   2015-01-08 12:58:00
感谢认真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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