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921 (迟来的上岸)》之铭言:
主要争点:
三、场主所为裁判是否正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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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堪认无误(法理);至于适当、合理与否(情理),则尚有斟酌空间:
(一)如前揭说明,若认暗杠应循程序而为,
未依程序之暗杠,显有瑕疵,理论上从严可抓相,
纵未曾抓相,因瑕疵效果因自摸影响牌局程度而附随放大,
从而在倒牌前告知其自摸无效,应属可以接受。
(二)至于合理适当与否,
对于不知此规矩者,是否应予一次机会?
虽然,若许之,则各种情况皆有可能据此主张不知免罚,
例如主张不知假咪几、假暗杠要包,故初犯应免罚。
惟本文以为,仍应视具体个案而为判断,
本件情形,考量该行为作弊嫌疑程度、行为人恶性、该规矩通用性,
与其他三家所受损害等因素综合权衡,
若本人为场主,则以初犯不知罪抗辩为可采,故而自摸仍有效。
就像某些场禁止自摸两段式、敲牌尺等,亦应先为说明。
甚至若为东场,则场主包下这把自摸,当属明智。
(三)就本人实际经验,其实在不少地方都遇过,
在某些牌脚未依程序暗杠(像前文倒一张就要去补)时,
会有人出声告知瑕疵(如:要自摸要先把杠牌放好喔),
连摸花,也有听人要求过须将花牌置于门前,杠开才算,
所以个人认知上,以为这个规矩并非极端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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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再次说声,讨论归讨论,
不用以为自己一定正确(本文意见也未必全对),
或许说每个人主观意识不同、立场不同、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同,
因而得到的结果当然也未必一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理性为基础而思辨论证,才能使真理愈辩愈明。
在此推一下line、pk板友,及好久不见yumi。
以上,卓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