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ilipsegly (喆胜)》之铭言:
: 昨天去最近打的场子,我听牌摸到东风变四张东风,所以我暗杠...接着杠上自摸!但场
: 主说我没把杠牌推到摆花或是吃碰牌的位置,所以不能自摸!我是想说我已经直接把四张
: 牌倒下来暗杠就是杠完的动作了,为什么不能杠上摸牌?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他这边有这个
: 规则,起码我摸牌前赶快跟我说就是要吃碰杠把牌组推到定位才能摸牌或打牌吧?平常我
: 看大家也没特别一定吃碰杠推到里牌前面再打牌啊!真的满脸问号!因为这是我第一次遇
: 到,还是只是这个场主个人的规定而已?
: Ps:从我会打牌到现在也10几年了,虽然我近几年没有一直疯狂打,但我偶尔一阵子都会
: 打,还真的没遇到这种事...所以希望大家给予我意见,好让我以后知道该怎么做
主要争点:
一、暗杠是否须将该四张牌置于门前之后,方得进行补牌?
二、未依暗杠程序所为补牌,是否因自摸与否而有不同处理?
三、场主所为裁判是否正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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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暗杠须将欲杠之牌(四张)置于门前,而后方得补牌:
(一)首要须先行界定:摸得之牌是否即为所欲暗杠之牌,
此应属无关紧要之点。
例如11113与11134,其他家从外观并无从分辨,
暗杠者是摸1暗杠1,或是摸4暗杠1,
这也是较多数认为暗杠非胡之牌亦可解过水之理。
亦即,本家并无义务、其他家无从要求"在本家欲暗杠时,
摸得之牌不得插入手牌,要明确区分以表清白"这件事。
简言之,摸得之牌是否为欲杠之牌,尚无区分实益。
(二)依否定说观点,系以并无限制之理由及必要为主要立论基础,
惟再细绎之,设例A:本家摸牌后自手牌按倒一张牌称暗杠,
而为补牌,是否可行?例B:本家摸牌后仅称暗杠,
而迳为补牌,是否可行? 盖例A、例B,似亦无何疑虑,
从而若谓原例可行,同理,例A、例B亦应为相同处理。
毕竟已明确表示使另三家得知本家欲暗杠?!
(三)本文以为,暗杠应依程序为之,在于暗杠有导致手牌变化之可能,
若可不循程序,则使暗杠者有借此获得不当利益之疑虑,例如:
例C:本家手牌2222378888万、发发发,摸得5万。
此时若本家先按倒2万(不论一张、四张)称暗杠,自岭上补得1万后,
牌型本应为13578888万、发发发,纵再暗杠8万亦未必听牌。
惟若本家于补得1万后,暗杠尚未置于门前时,舍出发财,
藉牌序轮由他人,各家注意力不在自己身上时,
把四张8万暗牌置于门前而成为手牌12222357万、发发,则听卡6万。
二者孰为有利,不辩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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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例D:本家手牌3333456777万,摸得7万。
此时若本家将手牌排列45633337777后,按倒3377万称暗杠,
成为45633xxxx77,自岭上补得4万,亮开称自摸,
再藉整牌等手法挪移,或将xxxx立好而一次性全开手牌,
谓之反正本来就都要开牌,先后开或一起开并无差别,
自己所杠为3万,故而杠上自摸4万成立?
如此岂不是杠上补得4万或6万都可以杠开,焉能谓为合理?
(四)准此,未依标准程序所行之暗杠,既有上述疑虑存在,
造成暗杠者过度操作空间,使牌局产生严重之不公平,
自有加以排除此等疑虑之必要,是以要求暗杠者应将所欲暗杠之牌,
置于门前之后再行补牌,其目的系属正当,手段亦有助于达成该目的,
且并未对暗杠者造成如何严重之限制、侵害,尚难认显失均衡。
职是,凡欲暗杠,自应循此程序而为之。
并且,不因暗杠之牌为东风,或是三万,而异其处理方式,
盖徒增实际运作上之困难耳,就如同海底全为数牌、无字牌,
本家自摸字一色靠张,难道因无过水疑虑,所以自摸成立?
个人其实也不反对加以区分,桌上四人讲好也行,
只是如同自摸靠张问题,有区分过细而实益略微之问题。
而标准程序既然并非难以遵行,对行牌权利亦非侵害重大,
审酌若加以区分,反有导致各说各话之争议,
以标准程序为准,应堪认为尚无不妥。
二、......
靠杯,分篇好了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