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921 (迟来的上岸)》之铭言:
主要争点:
二、未依暗杠程序所为补牌,是否因自摸与否而有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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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文,暗杠应依程序为之,惟未依程序所为之暗杠,是否即属相公?
本文以为,理论上判相可也;实际上容有余地。
(一)理论:
对四家一视同仁,因不正行为导致牌局可能发生不公平者,皆罚之。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摸得花牌敲到靠到手牌,严格论之即属相公,
因为敲到、靠到手牌,即有换牌可能性(如自摸为何不得敲、靠),
所以你摸牌敲到靠到手牌,才又补花,对其他家而言,
即有可能是原本藏花,而自手牌换出花牌欲补,
从严以观,为免有心人士抱持侥幸而造成不公平,故以相公论。
在暗杠情形,亦同此理。
(二)实际:
实际上打牌,我想没几个人会真的去抓花牌敲到手牌,
盖多数人去打牌,可能有想输赢、想娱乐各种心态,
但应该没有为了想吵架而打牌吧(一般而言)。
是以,对于一些虽有瑕疵但影响尚非重大之行为,可能心存容让,
却不是因为平常没被抓,就可以说:该行为合法!
例如平常摸牌时敲到海底尸牌,很少人会就此讲话,
然而在自摸牌去敲到海底尸牌时,因为自摸收三家当属影响重大,
他人在你倒牌前,说你刚敲到牌,自摸不算!
你难道会觉得平常到处打牌、敲几百次都没事,偏偏这次自摸你才抓,
484输不起啊?!因为到处打牌都没被抓过敲到牌这件事,
所以认为自摸敲到牌这件事,应该有效?不会吧...
(三)申言之,理论与实际本有其差异。
从而,回到暗杠,以实际上到处、平常都这样做而没被刁过,
来主张此行为理论上为合法,应属误会。
于平常未依程序暗杠时,他人未为告知阻止或抓相,
或许仅因其认为,尚无严重妨害权利,而无抓相必要,
至于在杠上自摸之情形,则因影响程度重大,
而如同自摸敲到海底尸牌之情形,故与平时为不同之处理。
追本溯源,有些人或因不了解,暗杠不依程序可能导致之弊端,
就像不了解摸花敲到手牌有何问题,而迳认此行为并无不妥,
只是,要出去跑,个人原则是,尽量做到自我要求,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这是我所以为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