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公投和大法官意见如果不同?

楼主: staatsrecht (国家法)   2020-07-29 15:59:08
※ 引述《dharma (达)》之铭言:
: 最近的同婚争议
: 假设日后举办公投
: 结果和之前大法官释宪结论有明显分歧
: 这样后续会如何处理
: 且任期还没到
: 还是相同的大法官
: 重启释宪结果大概也差不多
: thanks
司法部门的违宪审查机制,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他们本身的违宪审查决定自然有他的拘束力。
大法官释字第185号也重申了,大法官解释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
释字第405号更说,
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时,但不得逾越宪法规定及司法院所为之宪法解释。
因此,目前的释宪实务上,大法官解释与宪法具有同一效力。
在大法官于释字499号划下修宪限制之后,
如果启动修宪程序推翻大法官解释内容,大法官也可能会认为这会是违宪的修宪。
也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如果重启相同立法,可能还是会被认为违宪。
如果是借由公投程序启动人民的直接立法,可能会如同上次同婚公投一样,
在行政机关的阶段就可能会被挡下。
不过,行政机关为何能“准驳”、或要求“补正”公民投票,
此时行政机关为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也是有问题的,姑且不论。
个人认为,大法官固然是宪法的守护者,但更是三权分立下的一个权力机关。
如果容许大法官解释于作成之后,具有“永世”的效力,
这时候会成为一种对于权力分立制度的伤害。
因为纵使其他权力部门纵使有其他更正当的基础,也都无法推翻宪法解释。
(不管是政策评估、利益衡量、民意基础、或是自己对于宪法的解释)
因此于大法官作成解释之后,
立法机关也应该有机会以立法行为,对于该宪法解释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不论是来自人民的直接立法权或立法院的间接立法权)
也就是说,借由宪法对话的形式,达成审议式民主的想法。
毕竟三权分立之下,司法机关只是违宪审查的“功能最适”机关,
而不应该是凌驾于其他权力机关的王者。
一点想法。
作者: M4Tank (M4Tank)   2020-09-19 20:55:00
一切的前提是人民愿意遵守制度身为国家的主人大可重新制宪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11 22:57:00
修宪和制宪容易还是大法官们完成宪法判决容易?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