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证据能力vs证据的证明力

楼主: 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   2018-05-15 08:43:19
感谢回复~
※ 引述《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之铭言:
: 简单地说,
: “证据能力”是有无具备作为呈堂证据的资格,
: “证明力”是已呈堂的证据能否证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到什么程度。
: 为何要区分?
: 因为台湾没有陪审团制度所以一般人分不清楚,
: 但日后特定重案采取国民参审制就会有感觉:
: 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料才能让陪审团看到,
: 陪审团只负责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程度是否足以定罪。
前两段我没有问题,我原来的理解也是如此。
: 就两个概念的区分与定义,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 复杂的是两个概念涵摄到现实案件的方法与限制。
: 就这样,你想很多,但把定义、内容与判准搞混了,
: 其实翻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就有答案。
主要是我们另一个版争论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明?”、“什么是证据?”
所以我们谈到“司法的证明及证据”。
我主要的观点是,
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其规范或指导原则是“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而提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其规范或指导原则仍不脱“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也就是“直接审理原则”、“自然关连法则”、“意见法则”,
这三个“证据能力”的规范,仍是从“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而来。
所以我说“司法的证明及证据”其依归即在“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这样的讲法请问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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