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8-05-14 22:48:24简单地说,
“证据能力”是有无具备作为呈堂证据的资格,
“证明力”是已呈堂的证据能否证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到什么程度。
为何要区分?
因为台湾没有陪审团制度所以一般人分不清楚,
但日后特定重案采取国民参审制就会有感觉:
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资料才能让陪审团看到,
陪审团只负责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程度是否足以定罪。
就两个概念的区分与定义,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复杂的是两个概念涵摄到现实案件的方法与限制。
就这样,你想很多,但把定义、内容与判准搞混了,
其实翻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就有答案。
※ 引述《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之铭言:
: 各位好~
: 在别板的讨论中谈到这两个概念, 网友说我是"百分百的错误";
: 因为我的确不是法律相关科系, 所知是从网络上以及一些过去的媒体及常识而来,
: 想跟各位就教我错误的理解处为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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