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好,小弟这阵子碰到一个棘手的问题
就是啊,小弟的客户跟她的美国籍前男友生了一未成年子女,除了孩子还小的时候有给一
点钱以外,多年来美国籍前男友都处于不闻不问也不扶养的状态
但美国籍男友多年后跑来抢监护权(行使权利负担义务地位),说如果他有监护权才能帮
小孩声请入籍美国
法官一直问我们让小孩入籍美国感觉挺好的啊我们为什么不要?
台湾法律我都可以研究,但美籍生父在台湾没拿到监护权就不能入籍美国这点我有点卡住
毕竟身为立志当local律师的人来说,涉民都选关系最切也是很正常的
有没有道长可以指点一下迷津?或提供研究的方向(比如应该看美国哪个case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