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ster (EWAC-004)》之铭言:
: 司法院的澄清新闻稿:
: 有关媒体报导本院拟订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为律师费上限,乱
: 设标准等,澄清如下:
: 律师与当事人酬金约定,系两造间之委任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本院无从置喙。
: 至于本院发函征询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律师全联会)之律师酬金支给标准
: 草案初稿,仅涉及胜诉当事人对败诉当事人求偿之上限。又商业事件审理法采行律师强制
: 代理主义,关于律师酬金既列入诉讼费用一部分命败诉当事人负担,应限制其酬金上限,
: 以避免败诉当事人负担无法预测之对造律师酬金。至于律师得依委任契约所能请求之约定
: 报酬,并不受上开支给标准拘束,两者概念并不相同。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要针
: 对商业事件审理法律师费设上限,容有误会。
: 本院现提供予律师全联会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系基于据商业事件
: 审理法第13条规定而订定,目前正依该规定拟订初稿征询律师全联会之意见,尚未定案。
: 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除商业事件审理法外乱另设标准,与事实不符,应予澄清。
: 新闻稿网址: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 备注:
: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3条
: 律师酬金为诉讼或程序费用之一部,应限定其最高额;其支给标准由司法院定之。
: 前项支给标准之拟订,应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意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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