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医材还在烧!司法院竟推“这费用”上限

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20-06-19 22:50:11
司法院的澄清新闻稿:
有关媒体报导本院拟订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为律师费上限,乱
设标准等,澄清如下:
律师与当事人酬金约定,系两造间之委任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本院无从置喙。
至于本院发函征询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律师全联会)之律师酬金支给标准
草案初稿,仅涉及胜诉当事人对败诉当事人求偿之上限。又商业事件审理法采行律师强制
代理主义,关于律师酬金既列入诉讼费用一部分命败诉当事人负担,应限制其酬金上限,
以避免败诉当事人负担无法预测之对造律师酬金。至于律师得依委任契约所能请求之约定
报酬,并不受上开支给标准拘束,两者概念并不相同。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要针
对商业事件审理法律师费设上限,容有误会。
本院现提供予律师全联会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系基于据商业事件
审理法第13条规定而订定,目前正依该规定拟订初稿征询律师全联会之意见,尚未定案。
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除商业事件审理法外乱另设标准,与事实不符,应予澄清。
新闻稿网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备注: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3条
律师酬金为诉讼或程序费用之一部,应限定其最高额;其支给标准由司法院定之。
前项支给标准之拟订,应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意见定之。
作者: eac615eac (Po)   2020-06-19 23:04:00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19 23:11:00
感谢Ulster大贴出司法院的新闻稿!上篇看到三立报导的内容后,还在底下留了长篇大论的发言(掩面)囧rz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20-06-20 01:53:00
第一段语焉不详 应该是法院酌定律师酬金有上限吧那就应该明白讲啊 而不是用这种根本不是在讲这个的文字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6-20 02:29:00
@abacada 我在上篇报导的留言也是详细地区分二者差异后才作讨论。或许日后行政机关在用字遣词上能够更精确、开门见山,俾减少误会情形并让相关讨论更为聚焦。
作者: ddkkz2003 (eyebear)   2020-06-20 08:54:00
那商业非讼事件呢
作者: dambuster   2020-06-21 01:40:00
形式上没介入契约自由,实质上会不会在委任费用造成影响,有定锚效应,司法院有想过吗?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6-21 12:56:00
不规定上限才会被乱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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