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给贺,胎嘎厚!
我阿肥啦
借个标题问一下今天刚出炉的热腾腾判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108年度简上字第225号
原审勘验系争107年9月18日录音笔5:53:
10之内容确有发生声音(被上诉人主张系亲吻之声音;上诉
人认为不一定是亲吻声音,像是吞口水或思考事情的样子)
。勘验11:3:33之内容,对于所发出之声音(上诉人主张无
法证明有舌吻;被上诉人主张系舌吻之声音),然确有男声
说:“妳也知道舌吻”、“妳刚刚吃泡菜”等语。勘验11:5
:48亦有发出声音(被上诉人主张是接吻声音;上诉人则主
张像是鼻子过敏之呼吸声)(见原审卷229至230页)。上诉
人诉讼代理人以其于原审当庭示范可发出相同声响为由,抗
辩该录音内容无法证明上诉人间有亲吻之行为等语(见本院
卷28页),则系拟以刻意之表演行为藉以推翻上开录音内容
之证明力
个人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诉讼代理人要当庭表演鼻子过敏的呼吸声呢?
是不是现在律师还要辅修戏剧系培养唱作俱佳的第二才艺啊☺ ☺
只是还被法官在判决里数落一顿,看来当律师还真辛苦呢><
上诉人何玉莺与被上诉人间于107年9月18日间既仍存在婚姻
关系,双方当应负有对婚姻之忠诚义务,而不应逾越分际与
第三人发生婚外情之行为。至于夫妻间感情是否不睦或另一
方行为是否有过当情事,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均不应执为破
坏婚姻忠诚义务关系并与第三人发展婚外情之正当理由。故
本件上诉人所抗辩系争婚姻双方已不具有“配偶应互相协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值得保护法益之情形等
语,要无足取。至于上诉人声请传唤上诉人父亲何茂彬、姑
姑何秀燕到庭藉以证明两造婚姻破绽不可归责于上诉人何玉
莺乙节,因本件并非离婚诉讼,而系上诉人何玉莺依法不得
破坏婚姻忠诚义务关系之侵权行为诉讼,故该调查证据声请
,本院认无调查必要,并此叙明。
另外本案系通奸的民事诉讼,为何会传唤证人证明婚姻破绽归属呢?
这杰出的一手实在让人难以捉摸,有没有人知道上诉人的律师在想什么啊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