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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声判字第 71 号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国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声请交付审判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声判字第71号
(略)
…………………………………………经查,声请人即告诉人
XXX系执业律师(律师证书字号96台检证字第XXXX号),
有法务部律师资料管理系统法院登录资料可按,依前揭说明
,自毋庸命其另行委任律师始得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略)
声请人原告诉意旨略以:被告与声请人均系址设于台中市○
区○○路000号台中健行邮局之临时分捡员,于108年1月2日
5时许,双方因整理邮件之事发生争执,讵被告竟基于公然
侮辱、诽谤之犯意,在上开公众得以共见共闻之场所,辱骂
声请人“孬种”,并当场称“你把我的邮件连号的顺序破坏
了”等与事实不符之事,均足生损害于声请人之名誉。因认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第310条第1项诽谤等
罪嫌。
(略)
现在已经到律师要清晨去邮局兼职当临时分捡员的地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