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ngogo (人生中最美的风景)》之铭言:
: 我们参考法务部法检字第 10700127670 号文的要旨
: 认为21条1项但书是为了避免透过同一地区设两事务所而为不正竞争
: ,我们两间事务所设址不同地区,主要执业服务项目也不相同,
: 所以认为应该不算是21条规范的范围。
: 不过非常谢谢道长提醒,我们会尽速发函公会确认21条的解释方式,
: 若有违反之虞,我们将立即调整改正~
问题应该发生在这个地方:
喆律法律事务所官方网站:
https://www.zl-lawfirm.com/about_us
律师与团队
雷皓明 律师
喆律法律事务所 主持律师
地址: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四段 453 巷 7 号 1 楼
雷律师 108年 6月 5日加入高雄律师公会,地址也是登记上面这个松山区的:
http://www.kba.org.tw/Web/law_Namelist_detail.asp?id=00000000000000004468
可是从 108年 4月16日、 108年 7月 2日、 108年 8月23日分别在本板以零一零法
律事务所台中、高雄、台北所名义的征人文章都写所长是雷律师: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55388931.A.ECA.html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62040758.A.5BC.html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66522848.A.A44.html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66523837.A.1E6.html
零一零法律事务所的FB页面:
https://www.facebook.com/401701267244324/
可以看出设立地址是台北市松山区基隆路一段8号10楼(和Lawyer板征人文章相同),
在征人文章内雷律师是主持律师,在FB页面则是创办人。
等于同时在台北市松山区基隆路和台北市松山区八德路有事务所,都是台北地
院辖区。
根据律师惩戒案例选辑第12页到第15页的74律惩 1、74台覆 2,罗行律师被指
控于72年间同时在台北市城中区武昌街二段和台北县汐止镇大同路都设办公室且都
有悬挂招牌,当时士林地院尚未成立,汐止镇也是台北地院辖区。
罗律师所谓在汐止镇的事务所其实是另一位王代书的事务所,只是和罗律师有
配合,所以挂了招牌。王代书的事务员证称如果有民众上门找罗律师会请他去城中
区那边,罗律师自己则是每三、四天或一星期会到汐止镇办公室一次。最后罗律师
还是被认定违反律师法第20条(现在的第21条)同一法院辖区设 2个事务所,被惩
戒警告处分。
另外98律惩16陈化义律师在桃园县桃园市守法路设有事务所招牌,在桃园县桃
园市正光街则有招牌写“陈化义律师”、“律师代写书状”、“免费婚姻咨询”。
陈律师辩称该处是其他人成立的另一家顾问公司,他只是法律顾问,但也被认
定违反律师法第21条第 1项但书,被申诫。
罗律师和陈律师的案件,另外一家不是他开的都被认定有违法,这件两边都挂
主持律师,感觉更不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