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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98: 根据查询结果,应该是同一人喔 08/26 22:54
推 Ludy760421: 同一地区开两间律师事务所有违法吗? 08/27 00:15
推 J98: 律师法21条 08/27 00:32
→ wengogo: 谢谢提醒。我们有注意律师法21条 08/27 01:12
→ wengogo: 零一零事务所的设立地址是在新北市汐止区,我们的起家厝 08/27 01:12
→ wengogo: 业务发展后现在台北、台中、高雄的地址都是分所的地址~ 08/27 01:12
推 J98: 了解,感谢解释 08/27 01:27
谢谢原PO的解释
我一直对律师法第21条那个规定不太懂 想趁此机会搞懂xd
律师法 第 21 条
律师应设事务所,并应加入该事务所所在地及执行职务所在地之地方律师
公会。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不得设二以上之事务所,并不得另设
其他名目之事务所。
所以第21条但书所称的“事务所”不包含“分所”
“分所”也不算是“另设其他名目之事务所”?是这样的意思吗?
喆律登记设立在台北市松山区
零一零登记设立在新北市汐止区
→二间事务所登记地址不在同一地院管辖区,这符合第21条但书没问题
所以,零一零在汐止有事务所,但在台北市再设一台北分所?
然后分所不受律师法第21条但书限制?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在台北市中正区设立一间事务所后
我可以在新店与信义区各设立新店分所与信义分所 也是不违反律师法囉?
不好意思 问题很多 先谢谢原PO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