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受聘为法院的调解委员是否应加入当地公会

楼主: kingblackman (暴冲)   2018-11-02 16:35:02
大略查询了下法务部的函释,
没看到相关函释,但以下函释要旨似乎可以参酌: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检字第 1040453066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关法条:
律师法 第 37-1 条(99.01.27)
律师法施行细则 第 15 条(93.12.29)
要  旨:
程序监理人与律师同为维护一造当事人权益角色,故离职法官助理应有律
师法第 37-1 等规定适用不得以律师身分担任;调解委员以中立立场处理
调解事件与律师受一造委任不同,毋需受前述律师法规定限制
似乎是认为调解委员,和律师受一造委任执业有别,故法官助理无须受回避限制,
但是否可以解释为“担任调解委员”不算“执行律师职务”仍有疑义,
因此最好还是发个函请教一下法务部的意见比较安全。
※ 引述《cyora (╭▓╮╰▓╯╭▓╮)》之铭言:
: 各位先进大家好:
: 这2天遇到一问题:某法院询问同事有无意愿到该法院担任调解委员,基于
: 律师的公益责任等等,是有些意愿。但他在该地法院并没有登录,不确定
: 这样算不算执行业务,如果需要登录的话,因为要登录费,就得考量进去。
: 上网查了下好像也没有看到相关函释,所以发文请教各位先进有无类似
: 经验或相关函释可以提供分享的?在此先感谢大家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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