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现我没有把问题写清楚,我再修改一下内容,希望没有修到推文><
不好意思,想请问各位前辈,
有当事人有要委任我提起民事诉讼,
但因为当事人可能下星期就要出国好几个月,
这几天我应该会给当事人签“委任契约”和“委任状”(委任诉讼代理人),
我给当事人签名的委任状(不是委任契约,是到时会附在起诉状后面的委任状),
该民事委任状上记载的日期,
可能会比我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的起诉日期还要早,
(因为我可能还要几个礼拜才能把民事起诉状准备好,
但当事人可能到时已不再国内了)
请问民事委任状(是要附在起诉状后面的,不是我跟当事人间的委任契约)
该委任状上记载的日期早于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的起诉日期,
这样会有问题,而被法院要求要补正吗?
(我原本也有可考虑要不要把委任状上的日期,
填写成和之后的民事起诉状的起诉日期相同
但担心因为到时起诉时当事人人已经在国外,
法院之后又要求要我方提出经过驻外使馆签证的委任状,
反而变得更麻烦)
不好意思,来请教各位前辈,
非常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