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道长,大家好
小弟有个疑问想跟大家请教
日前受任一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我为原告之诉代。
因共有人之一李OO在起诉前已死亡,其继承人某甲、某乙、某丙尚未就
李OO所遗之土地应有部分办理继承登记,因此诉之声明第一项,我就主
张“某甲、某乙、某丙应就渠等被继承人李OO所遗坐落台北市○○段○
○地号面积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五分之一办理继承登记”
,嗣某丙于诉讼系属时死亡,我具状声明由A、B、C、D承受诉讼,等到
开庭时,我另向法官表示因有承受诉讼人,所以我要变更诉之声明第一
项,要变成“某甲、某乙、A、B、C、D应就渠等被继承人李OO所遗坐落
台北市○○段○○地号面积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应有部分五分之一
办理继承登记”,未料法官竟说若我要变更讼之声明,就要再送达一次
,又要拖一个月,他会在判决书之当事人字段注明A、B、C、D为某丙之
承受诉讼人,声明这样即可。当时我不疑有他,就让案件辩论终结了。
今日收到判决书,当事人字段确实有注明A、B、C、D为某丙之承受诉讼
人,但判决主文第一项却仍是“某甲、某乙、某丙应就渠等被继承人李
OO所遗坐落台北市○○段○○地号面积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权应有部
分五分之一办理继承登记”。
请教各位道长,像这事件的判决主文,是否可以执之向地政机关办理继
承登记啊?若是地政机关认A、B、C、D既为承受诉讼人,则可以由某甲
、某乙、A、B、C、D办理继承登记,这样就算圆满解决。
我很怕到时地政机关很死板,一切都要照判决主文的内容才行,而认
某丙已死亡,而不让我办理继承登记啊!!!
请教各位道长是否遇过类似之事件? 承受诉讼后,是否亦应变更诉之声
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