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一个律师在尚未阅完所有本案的卷证下,就依当事人说法撰状与评估下阶诉讼策略
是很危险的,尤其该案又不是自己受任的案件,只是代为撰状。
: 我给当事人的建议是:供担保停止执行,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 全案进入诉讼程序.....
: 本案最初的债权其实是银行金钱借贷契约,因为我的当事人压根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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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知道这件事情来看,你应可以预料到银行当初可能支付命令的声请请求权事由
应该是本于此。
: 十年前当保人时签了什么东西,我依据向执行处阅卷资料
: (债证写着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主张本案
: 时效为5年,时效抗辩,资产公司则主张应为15年时效
但你调了到原始执行名义那张支付命令来看了吗? 既然你的主张涉及时效抗辩
不是更应该看到原始的支付命令再来做诉讼评估吗?
: 嗣法院依职权函调当初的执行名义(支付命令)
: 开庭时阐明本案时效应为15年.........
: 当事人开庭后转告诉我(我只代为撰状),我听了快昏倒了.......
: 这下怎么办......
: 虽然我已声请下礼拜请当事人去阅卷回来给我看
: 一直深感不解:这不是给付票款强制执行吗?
有事证在的东西,怎么可以只从片面的资讯就去作认定,然后深感不解?
当初直接去阅原始支付命令的卷证,不就可以解决了?
: 怎当初是依契约请求?
: 跪求各位前辈指导我该如何逆转胜?
: (虽然还是可以主张时效抗辩,至少减少几年利息钱,但我当初是告诉当事人
: 本案可能一毛钱都不用还阿................)
我觉得你现在应该要想的问题是,怎么跟当事人说明自己可能误判的事情,
你现在给当事人的希望太大,后面的效应应该会很麻烦,如果他现在的担保金
如果还是借来的...那后面我就不敢想 那压力会有多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