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件是91年间的支付命令
中间历经四次不良债权标买
我并不是没有阅卷,我有先请当事人去阅书记官的执行卷(全印)
云林地院执行,支付命令确定于台中地院
我也有看到历次换发债证(共两次换发债证)
我很确定债证上面是写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书记官的卷皮是不能当执行名义)
我也知道支付命令若是用契约请求,则本金时效为15年
但是我看历次债证都载明给付票款强制执行,我才大胆认为当初银行可能当初
直接用票据声请发支付命令(而非用契约),才敢提债务人异议之诉
我的问题是会发生明明支付命令是用契约请求,而债证是写给付票款的情事发生吗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主张此债权凭证无效吗(其实我也不知道是否可以?以及如何主张
此债证无效?)
(题外:法官建议我当事人本案为15年,是否要撤回?
我想怎么可能撤回,都先押了担保金,如果再撤回,不仅赔了担保金,连利息还要
多付4年给债权人)
感谢各位前辈了,阅完卷我再把当时支付命令声请状内容PO
上来
※ 引述《airangel0217 (诩滴滴)》之铭言:
: 我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资产管理公司强制执行
: 我看到当事人给我的债权凭证上写着‘给付票款强制执行’
: 这家资产公司是102年标买此笔不良债权
: 而上一次执行是93年间
: 我马上想到提债务人异议之诉,主张时效抗辩
: 于是乎,我先向执行处声请阅卷
: 我看到历次换发之债权凭证皆载明‘给付票款强制执行’
: 连此次书记官的卷皮也写着给付票款
: 我给当事人的建议是:供担保停止执行,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 全案进入诉讼程序.....
: 本案最初的债权其实是银行金钱借贷契约,因为我的当事人压根不知道
: 十年前当保人时签了什么东西,我依据向执行处阅卷资料
: (债证写着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主张本案
: 时效为5年,时效抗辩,资产公司则主张应为15年时效
: 嗣法院依职权函调当初的执行名义(支付命令)
: 开庭时阐明本案时效应为15年.........
: 当事人开庭后转告诉我(我只代为撰状),我听了快昏倒了.......
: 这下怎么办......
: 虽然我已声请下礼拜请当事人去阅卷回来给我看
: 一直深感不解:这不是给付票款强制执行吗?
: 怎当初是依契约请求?
: 跪求各位前辈指导我该如何逆转胜?
: (虽然还是可以主张时效抗辩,至少减少几年利息钱,但我当初是告诉当事人
: 本案可能一毛钱都不用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