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资产管理公司强制执行
我看到当事人给我的债权凭证上写着‘给付票款强制执行’
这家资产公司是102年标买此笔不良债权
而上一次执行是93年间
我马上想到提债务人异议之诉,主张时效抗辩
于是乎,我先向执行处声请阅卷
我看到历次换发之债权凭证皆载明‘给付票款强制执行’
连此次书记官的卷皮也写着给付票款
我给当事人的建议是:供担保停止执行,依强制执行法第18条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全案进入诉讼程序.....
本案最初的债权其实是银行金钱借贷契约,因为我的当事人压根不知道
十年前当保人时签了什么东西,我依据向执行处阅卷资料
(债证写着给付票款强制执行)主张本案
时效为5年,时效抗辩,资产公司则主张应为15年时效
嗣法院依职权函调当初的执行名义(支付命令)
开庭时阐明本案时效应为15年.........
当事人开庭后转告诉我(我只代为撰状),我听了快昏倒了.......
这下怎么办......
虽然我已声请下礼拜请当事人去阅卷回来给我看
一直深感不解:这不是给付票款强制执行吗?
怎当初是依契约请求?
跪求各位前辈指导我该如何逆转胜?
(虽然还是可以主张时效抗辩,至少减少几年利息钱,但我当初是告诉当事人
本案可能一毛钱都不用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