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http://goo.gl/L05uT6
简单的说,我制作了一个网站(台南),北投一个里长候选人认为妨碍了他的名誉
103/12/16 已经前往检查署说明,当下检察官表示应该已经没有必要移转,随后也收到下
面这样的函
"台端业于民国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详为说明,故台端所声请移转管辖,应
认已无必要。"
不过后来又收到 104/4/10 的传票,检察官表示我举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叶林传告
Google的案子),所以没办法给予不起诉,而当我再次问起移转管辖的部份,他则是含糊
的说案子他也有管辖权,无法移转(不过这是网络案件)
在 4/10 检察官的劝导下双方有签署了调解的申请,但我还有机会把案件移转到台南吗?
这个案件毕竟对我而言都影响了上班时间与舟车往返。
想问问还可以再次提出移转管辖的申请吗?毕竟调查程序看起来已经到一个段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