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Stock板板主laptic滥用职权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3-12-02 10:00:35
致组务、申诉人,谨此回复案件争点: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众闹板”) 之缘由
按照板务部看板警察局的诠释,“聚众闹板”的定义为“公开教唆或煽动群众至特定
看板,进行破坏或影响看板秩序之行为”。以个人理解而言,该行为以在A看板挑动
该板使用者,至B看板(即股票板)为乱板行径为构成条件,故所附证据得不受限于
板上现存之文章、推文。
当初观察申诉人在数月前发表之言论(注一),当时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为
后,发文嘲讽本人有精神问题(具自杀倾向);唯如果组务有仔细审视自本人申请实
习板主之后的板务执行状况,应不难发现目前帐号使用状况正常,并无其所叙述之相
当情事。
接着,在当事人预告要到股票板闹板之后,本人随即加紧审视申诉人在该板之作为,
最终于十一月十一日,以该条板规(即补足板规不完善的部分)合并“闹板”规定,
藉板上证据对申诉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处分”。
二、事后改判之理由
本人当初援用组务判例(注二),宣告主动回避该案,并在之后尝试提供另两位板主
所引述之法规、证据。期间再观察版面情况,除了当事人之外,尚有诉外第三人在本
人于十一月十九日撤销处分前,同样为类似行为(该部分无关本案,因此仅作简略说
明),加上申诉人多次催促处理、甚至扬言无视既有程序迳行上诉,故在十八日重新
思考之后,认为此游走灰色地带之行径虽非一般人乐见之事,但按现行板规而言,不
适合予以水桶处分,因此才决定作出改判并结案。
*本处叙明“灰色地带”,系为表明当事人发言并非完全无违规,只是现有板规不足
部分不适合用上位法处理。
三、针对申诉人之诉由的回应
因其事由说明支离破碎,且原本含有无序引申之不当内容(经组务告知后已移除),
这里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复如下:
1.申诉人诉求“解任板主职务”,所基于之“私人恩怨”,经查显属个人揣测、为无
的放矢之言辞,而且无关板务管理,应认定为无理由。
2.即使是板主或上级组务人员,亦有作出错误决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于一次。正所
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因对申诉人予以水桶处分,而要受“解任”处分,
不仅违背比例原则,更将形同制造寒蝉效应,使板务人员不敢按板规处理板上疑似
违规之文章、推文。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组务警告处分一案、公告文内容等部分,两者间情形完全不同,
但申诉人意图混为一谈,应认定为脱序妄加之言论,不应纳入考量。
综上,请组务基于维护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乱,不采信且驳回申诉人之提案;唯如
认对此有需给予板务指导之处,本人没有异议。
注一:Stock 板精华区 z-14-96 及 z-14-97
该证据位于“板主工作区”,已经上锁处理(但组务应可查阅该目录)。
注二:#1Zuy2r96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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