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组务推文,谨补充回复如下:
一、自“累犯”相关规定于二零二零年修订以来,对类似情形有判例者鲜少存在,且也因
当时没有板务看板的关系、导致累进制度参差不齐(部分违规人有未受“累犯”罚则
之状况),所以现时仅能按补述说明(注一),自行理解、判定是否应处更长时间之
水桶。
二、承前,目前个人的研判标准如下:(以出桶后一年内为界)
┌───────┬───────┬───────┐
│ 是否曾受水桶 │ 是否违反同条 │ 是否应累进 │
│ 处分 │ 板规 │ (结论) │
├───────┼───────┼───────┤
│ 是 │ 是 │ 是 │
├───────┼───────┼───────┤
│ 是 │ 否 │ 处与前次相同 │
│ │ │ 之罚则 │
├───────┼───────┼───────┤
│ 否 │ 是 │ 视情节判定是 │
│ │ │ 否加重 │
├───────┼───────┼───────┤
│ 否 │ 否 │ 否 │
└───────┴───────┴───────┘
*“加重”是指根据板规 4-0,认定是否直接累进一个层级
三、回到最初的原案,个人认为受处分人之罚则,假如按照前一段之诠释而论,应是“水
桶三十天”;而目前该使用者已经出桶,因此倘若组务认定应予改判,则需追加处分
“水桶二十三天”之不变期间。
然而,由于意见上有不同之处,因此建请组务协调解释,该板规的使用方式,俾利未
来板务处理,谢谢。
注一:即板规四总则内容 #1ZPrS5nc (Stock)
“一、本板累进加重原则为一案一罚,
在处置当下若先前在板上一年内有处分之公告,依本原则累进之。
二、若处置当下有多项待处分违规,
且先前没有违规处分纪录,以处分较重者计。
三、处份累进原则意旨为加重刑责,
若累犯之刑责低于本刑,本原则不得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