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关于财经法小组IanLi兄于Sep 3判决本人M

楼主: Mrguo (guo)   2019-10-02 18:26:06
关于财经法小组IanLi兄于Sep 3判决本人Mrguo水桶六个月一事
关于algorithm检举LAW板本人Mrguo一案,财经法小组IanLi兄于Sep 3 00:47:18 2019判
决本人Mrguo水桶六个月,删除涉及文章19篇并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篇。
经本人Sep 8上诉,nknuukyo兄于Tue Sep 24 17:53:43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做出
裁定〝一、请组务另发一文厘清王先生的确有政治献金专户,不评论其是否有假选举真营
利之动机,亦不直接定义其行为为营利行为,毕竟涉及当事人名誉,应审慎为之;二、就
多次洗版与重复发文,群组务尊重原判,若当事人对其行为有悔意,也可另外与原裁判之
组务沟通,看是否适用其他罚则。群组务于此完全尊重。〞nknuukyo兄再于Fri Sep 27
09:35:09 2019在看板 AboutBoards公告〝此案因牵涉金流问题,政治献金虽然难以直接
认定为营利行为,然而毕竟与该板板旨或文化方向关系甚微,就此类型的金流界定与处理
方式,也是各小组常常遇见的难缠问题。群组务将在管理总则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进
行修补,以避免本次判例令人产生不当的误解,并防范未来有类似模糊地带的情况发生而
令干部难以拿捏。依群组长权力义务规范之群组争议协调权与组规制定权、组规解释权之
设计,群组务于此请本案组务待后续法规修订完毕后,将本案之裁判结果连同修订方向一
并公布于原板上与小组内。〞
nknuukyo兄Sep 24裁定文提到本人〝但多次以相近之文重复洗版,经他人劝导未予理会〞
,实际上是我不懂得洗版、手动置底的真正含意,才未处置,此与经他人劝导故意未予理
会,二者意义完全不同;如果当时知道洗版、手动置底的真正含意及关系,自当遵守。我
在上诉文提到【我的8/3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128172.A.223.html
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曾提到〝首先说明,我虽然在ptt发表文章,我对ptt的一切还是
非常不熟悉,各位可以把我当作初进ptt的乡巴佬,因为我真的不清楚ptt的相关规定及各
位发言表达的真意是什么。像是bassmaster提到“我说的搞鬼是指你手动置底”,我不了
解手动置底为什么不可以,我不知道相关规定在哪里,我就先照自己的意思手动置底了〞
。9/4看到判决,才上网搜寻〝洗板文〞,才知道〝洗版,广义指在网上论坛、留言板、
BBS、即时聊天室、网络游戏聊天系统(公频)以及拍卖网站等短时间内传送大量资讯,
专指重复相同的内容〞。我的8/19文章(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曾提到〝关于Hermess
提到“总感觉他只是想借由回文重复手动置顶让募款帐号曝光。能捞一个是一个”,我回
应“文章一再重po,是把我的理念完整表达;多数人都是看最新的文章,很少人会去看旧
文章,这也是文章一再重po的考量”〞,我的8/27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896590.A.B38.html列在判决文内)在对话中亦提到
〝关于bassmaster提到“你可以用编辑的,不是手动置底”,我回应“把文章整个po出来
,呈现我的完整理念,尤其对新来的朋友,可以知道我在说什么,觉得这样也蛮好的”〞
,对我来说手动置底有正当考量。上面提到撰写文章的时间点,因文章已遭删除,无法核
对确认,系根据手上现有资料推估。法律上有所谓故意与过失之别,故意者总是罚得比较
重,过失者总是罚得比较轻或不罚;再者,洗版似宜订出〝短时间〞与〝大量资讯〞的定
义,有依据执行起来比较不会有争议。本人认为鼓励大家来发表文章是好事ptt应正面看
待,本人文章最多时2921字、30KB,应尚谈不上构成传送大量资讯,亦未对ptt造成任何
灾害,如归为犯行,应属不严重,既无恶意亦为无心之失,建议最多给予警告即可,无需
删文及退文。本人7/23第一篇文章(列在判决文内)当然不属洗板文应不删除。】
本人既是无恶意亦为无心之失,亦未对ptt造成任何灾害,建议给予警告即可,希望IanLi
兄与财经法小组能再斟酌减轻罚度,谨此,无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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