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JamesSoong因签名档遭水桶一案

楼主: Sanji (香吉士)   2015-05-12 00:38:11
JamesSoong板友(下称原告)您好,
兹就原告不服Stock板板主IanLi(下称被告)判决(#1L909z65)提起申诉,
判决如下:
原告申诉理由如下:
签名档是个人自由,不应对签名档管制,
因ID:JamesSoong即是宋楚瑜先生,应可放相关影片,
且宋楚瑜先生已不选举,故非政治人物,
过去曾检举签名档,但板主IanLi未判,有双重标准之嫌,
检举人不明。
判决水桶期过久,有违比例原则。
被告答辩理由如下:
上级判例说明板主可将各签名档视为文章内文,作板规处
分,故板主对看板上签名档有管辖权。
根据股板过去判例曾对政治文水桶,
判决之轻重乃根据板规累犯之规定处理。
检举人非公开。
经审议后判决如下:
签名档为文章内文已有法务部相关函释,兹签名档属文章之不可分割之一部,
应无疑义,故板主针对签名档有管辖权。
原告之签名档所连结之影片是否属政治人物,不应以其未参加选举而认定,
所谓之政治人物,系指以政治为职业,积极投入政治活动或公共事务的人。
故签名档为政治文之连结,应有理由。
板主针对相关检举人应尽保密之必要,乃法所许,被告应无违误!另板主针对
案件之心证属板主职权,站规有明文,抑是站规赋予板主之执法权。
另查水桶期乃依Stock板规总则4关于累犯之行为论处,应无违反比例原则。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申诉无理由,判决如主文。
本判决将以站内信送达给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
可至国家研究院AboutBoards板提出上诉。
                        财经法律群组小组长 S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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