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sdtara板友(下称原告)您好,
兹就原告不服Stock板板主Sirius1812(下称被告)判决(#1LAc96bk)提起申诉,
判决如下:
原告经Stick板友检举,其所发表之文章,
有引战意味,其文章复制之推文内容,易引发这些板友进行论战,
故依板规引战文且累犯判一个月水桶。
原告申诉理由如下:
如果依此标准属违反板规,原告点名之名单是否也违反板规?
被告答辩理由如下:
被点名的虽也有挑衅意味,
但皆非如原告一样直接发文于板面,
且其中有两位已有违反板规而进水桶,
故非如原告所说名单内之使用者板主皆不管。
且未依板规私信检举容易引起当事者反弹进而引发板面笔战之可能。
故以引战文判之。
经审议后判决如下:
原告称如持相同标准应对其点名之人予以水桶,惟板主执法有其心证,
并依各板板规辅以习惯执行,属站规给予板主之执法裁量权,自非法许不许。
且对于违反板规之人,亦可依Stock板检举惯例,向板主进行检举,
然原告迳自于板上提出相关疑义,欲引起其他使用者对该主题有推、发文之行为,
程序自非妥当,故被告依板规论处,应属有据。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申诉无理由,判决如主文。
本判决将以站内信送达给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
可至国家研究院AboutBoards板提出上诉。
财经法律群组小组长 San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