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Clothes板主不当解释板规判决

楼主: kaztel (ketsu)   2018-12-09 19:27:21
2.本板仅提供个人衣物商品交流,请店家、专职卖家、代买勿在此刊登自家商品
凑件数、凑重量、先买后征等非因个人需求购买的商品亦不得刊登
以上是该板板主宣称本人违反的板规
该板主宣称,我是因具代买身份,刊登自家商品违规,这说法十分不合理。
第一该板主只刻意针对身份,却不管该文是否符合‘个人用品’的板规原则,
该条板规只说不能刊登自家商品或是非个人需求购买之商品,
却从未提到代买等身份不可刊登其‘个人用品’,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能在此板不违规前提下刊登‘个人用品’不是吗?
请问为何该板主在没有‘自家商品’证据下,
就可以轻易认定代买身份的物品就是‘自家商品’?
这条板规重点是看‘个人物品’,
而不是只看代买身份就可以随意指称这是‘自家商品’,
请问对‘自家商品’的定义是随便以身分擅自决定的吗?
第二该板主又宣称对自家商品的定义为‘自代购来源购买的商品’,
首先这并未在板规中清楚说明‘自家商品’定义为何,
当然也没有提到‘代购来源’的范围。
再者请问如何界定什么是‘代购来源的商品’?
今天有人去欧美日旅行, 就算非长期只是偶然几次代买,
是不是以后都不能在clothes板上刊登任何欧美日能买得到衣物物品,
因为皆符合此板主所定义的‘购入来源’的物品?
今天是不是只要在欧洲买得到衣物配件都要被认定是自‘购入来源’的物品,
或是在台湾买得到的欧洲品牌也要被认定是自‘购入来源’的物品?
请问可以这样‘无限扩大解释’‘自家商品’的定义吗?
今天若是美日品牌在欧洲也买得到,
难道也要被认定符合这种‘购入来源’的‘自家商品’不成?
又今天有人是台湾百货公司代买,也别想刊登任何台湾百货公司买得到,
但明明是因个人需求购入的物品吗?
今天要是有人去日韩旅游代买,岂不是也不能刊登日韩货了?
今天若是淘宝代买,任何看似是淘宝货但其实是在台湾夜市或服饰店
购入的衣物也不能刊登?
今天要是免税商品代买,涵盖范围岂不是只要免税店买得到的
都是‘自购入来源’物品了?
何以该板主可以自行扩大解释板规中的‘自家商品’的‘适用范围’,
还自行新增定义‘自购入来源’不在板规中的广泛条件来执行板规?
而且对‘购入来源’的定义之广泛,以现在很多人经常旅行代买的风气来看,
很多东西都能被视为自家商品了。
今天若是我长期不断刊登各种颜色、不同size选择的常态性特定品牌特定商品却称自用,
像这样的客观事实才有根据指控这是非个人用品不是吗?
再说请问是不是只要是偶发性代买, 因为非长期没被人注意到代买文,
是不是一样能刊登这些可能符合该板主所宣称自‘购入来源’的‘自家商品’?
请问这样算是公平执行板规吗?
此条板规的指的代买难道是专指长期代买身份而已吗?
该板主自由心证具有针对性解释执行板规十分不公。
第三该板主又指,由于我的代买文章,凡是这些网站购买的全新品,
不管是否为个人用途均无法刊登,这是为了避免有利用代买服务图利自身的疑虑。
请问该条板规有提到这些该板主自行扩大解释的条件吗?
以该条板规来看,我的物品是出于个人需求购买的商品,
当然就是符合板规可刊登的‘个人用品’,
更何况有些是在店面购入,根本不是该板主任意宣称是自这些网站购入,
这样片面草率主张因为符合该板主自行定义的购入来源,
所以就自动成了‘自家商品’,这未免太过武断!
该板主擅自以代买身份为判断理由,自行‘无限扩大定义’成‘自家商品’非常奇怪,
因为是代买,所以不管什么东西都是自家商品?
那为何板规不干脆直说禁止任何代买刊登文章?
显然该板规并非该板主那样解释;
该板板规所述,这是个人衣物商品交流,就算身为代买也有‘个人物品’刊登需求,
Clothes板主要本质是‘本板仅提供个人衣物商品’的交流,
更没禁止代买等身份在此板进行‘个人物品’交流。
我的文章并没有违反这点‘个人物品’这点要求,
因为既没有大量特定品牌商品,也没有各种颜色、size可供选择,
从客观事实来看, 明显并非一般所说的‘自家商品’,
而该板主非得以明显超出该板规规定范围,
自行解释订出其他条件来指控这些是自家商品,十分没根据。
难道只因为代买身份,该板主就可以无凭无据指控是自家商品, 任意删文水桶吗?
第四至于该板主宣称代买有‘图利自身’嫌疑,
就算是二手品也可能要求代买提供原价证明?
该条板规并未禁止这些身份刊登‘个人用品’,
又既然已经是二手品,为何还可以额外针对代买身分提出诸多要求证明?
该板主自行无限扩大解释‘自家商品’的定义,又只针对代买身份作文章,
还主张完全没有在板规出现的‘图利自身’四个字执行该条板规,十分莫名其妙。
按该板主自行主张该条板规的解释方式,
是否该条板规应该改为:
每个刊登者都该先拿出收据发票而且还得自行证明是个人需求购入,不然一律禁止刊登。
这样只刻意针对代买身份要求提出原价证据,就是觉得代买会图利自身,
但是并非只有代买会图利自身,照这种逻辑应该一视同仁,
所有人都该先拿出原价证明, 不然都是图利自身?
何以只针对代买、店家这种身份才会认定有图利自身嫌疑?
这样片面认定十分偏颇不公!
况且,该板并没有任何‘图利自身’的规定,
为何可以突然拿图利自身为由作为违反板规的借口?
再说该板主能否提出到底怎么样才能证明这是‘个人需求购入的物品’?
今天换做其他一般人也无法轻易证明这是个人需求购入的物品?
所谓‘个人需求’到底要怎么才能证明呢?
请问到底怎么从商品购买来源、原价证明、出售原因判定是不是基于个人需求购入?
还是只要随便以身份就可以认定,
不是代买,通通都是个人需求物品,而只要是代买,通通都是自家商品?
这样粗糙以身份认定物品是否是个人物品十分无稽,
况且从这些收据证明要怎么看出是不是个人需求购买?
难道是用只买一件所以认定是个人用品吗?
那常见的包色、包款购买就不是个人用品了?
还有又怎么从出售原因来判定是不是个人需求购入?
该板主这样无限扩大解释‘自家商品’定义,
特地针对代买身份的‘全新物品’指称是自家商品,
又自行额外新解释代买的二手品也可以要原价证明,
以上这些条件并未详列在板规条文内。
该板主以这种无限扩大,毫无根据支持,擅做主张自行解释执行板规的作法,非常不合理。
至于本人去年那篇文章只有一个包包,现在有两个,
该板主称还是可能以刊登多件同品牌类似款式新品,
且未说明出售原因为由判定为非个人商品,
请问两件叫做多件? 是该板主自行定义的吗?
该板主自由心证的解释定义未免也太广泛了,
而且不仅判定标准完全未在板规中清楚说明.
该板主还可以片面宣称‘不是去年有刊登就突然变成个人商品了’
请问去年非代买时刊登的商品到底怎么不是个人物品?
既然是非代买时买的当然一直都是个人用品,没有突然变成个人用品的说法。
请问该板主判断标准可以一变再变吗?
一下无凭无据指代买身份刊登的物品是来自代购来源所以就是自家商品,
又指非代买时期刊登的物品也不是突然就变成个人物品,
到底怎么样才是个人用品标准,是不是依该板主喜好而定?
是不是一旦有了代买身份,就算过去买的的个人物品全都‘突然’变成‘自家商品’了?
本人去年没有代买身份,刊登的东西难道不是理所当然是个人需求购入的物品吗?
去年因‘个人需求而购买是已发生的事实’,
为什么会因今年身份改变,去年因个人需求购买的事实就不再是事实了?
很明确包包毫无争议是个人需求购入,
因为照该板主只看身份决定是不是‘个人用品’执行该条板规来看,
在去年非代买身份购入的东西不正是‘个人用品’吗?
怎么又可因现在身份改变而要求去年因个人需求购入的购买来源、原价证明是个人用品?
这样一味只用身份判定是否个人用品,判断标准不时变来变去未免太奇怪了,
请问该板规有提到是用身份判定是否‘个人用品’吗?
请问该板规有提到‘购入来源’的定义吗?
请问该板规有提到板主有无限自由解释板规适用范围吗?
请问该板规有提到只要有代买身份, 以前刊登的物品都‘不一定’是‘个人用品’了吗?
谁会特地备留这些收据证明? 正因为当初要自用才不会特地留下收据,
会特地留下收据才比较有嫌疑是要出售不是吗?
要是非近期购买的,没有特地保留收据, 也可以轻易被认定非个人用品了?
这样反复无常随意扩大解释‘个人用品’定义是公正的作法吗?
此外板规并未强制要求文章需说明售原因,
何以突然以从未在板规中提到为由去判定非‘个人商品’?
现在随意任何一篇文章,都没看到有说明出售原因,
是不是这样也不符合非‘个人商品’定义理当删文水桶?
要是像UQ或是NET,人人都有好几件,该不会刊登当初包色的两件全新品,
也可以因同品牌类似新品而被认定非个人商品了?
进行代买的时间要怎么证明呢? 就是能不能找到去年就有刊登代买文,
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在去年就在进行代买。
若商品购买来源、原价证明、出售原因是该板主认定一定要具备的条件,
应该一视同仁,一律要求每个人先出示才能刊登,
只针对代买这种身份而先入为主认定是自家商品,并要求提出各种证据, 非常不合理,
况且这些该板主认为的必要条件也未在板规中清楚列示,
该板主却不当扩大解释该条板规定义、适用范围,
自由心证针对特定身份执行板规, 于情于理都无法让人接受。
这样纯粹只刻意针对代买身份,却不管其他客观条件,也没有任何明确证据显示非个人用品
为何可以片面用代买身份为由,擅自默认通通是自家商品而迳自删文水桶?
这样过于草率地只以身份来决定是否有违规,
实在让人不敢恭维该板主这种管执行理方式。
很显然clothes板主要就是‘个人衣物交流’,
不管什么身份都有权利刊登其‘个人用品’,
‘个人用品’才是重点,
并不会因为现在有了代买等身份,
所有东西就算是以前非代买时期的个人物品都自动变成‘自家商品’的道理,
这样过份无限扩大解释该条板规的作法十分无稽。
按理来说,谁都有个人物品需要出售,
就算是商家、代买等身份也都有刊登‘个人商品’需求,
该板主无限扩大解释‘自家商品’适用范围,
只针对某些身份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证明,
甚至没客观证据显示违规就直接删文水桶,
该板主为何可以这样片面决定只要是这些身份都无法刊登‘个人用品’,
如此严重曲解该条板规,使得明明符合板规的个人用品却无法刊登,
请问这样无限扩大解释板规适用范围作法公平吗?
如此毫无根据、自由心证任意指称非‘个人用品’而删文水桶无法让人接受此判决,
期组务给予公平仲裁,保障所有人不管什么身份在不违规前提下,
都能在clothes板刊登‘个人用品’的权利,
谢谢。
※ 引述《ely6231 (瀚)》之铭言:
: 首先,本板水桶删文均会备份到精华区,置底Q&A也有说明
: 你的文章在z-4-16-3-7
: 再来,你被判定非个人商品的原因为: 具代买身分,刊登自家商品。
: 跟凑件数、凑重量、先买后征等皆无关。
: 我对自家商品的定义为“自代购来源购买的商品”,
: 而由于你在代买板的文章中写明代买物品为:
: “英国购物网站或可以寄到英国的欧洲网站代买”,
: 粉丝团也写明“英国欧洲网站代购”,
: 因此凡是这些网站购买的全新品,不管是否为个人用途均无法刊登。
: 这是为了避免有利用代买服务图利自身的疑虑。
: 若为二手品,文章内容也清楚表明为个人使用,因故转让,
: 则基于本板性质允许刊登,不过我可能会要求刊登者提供原价证明。
: 最后,你提到的去年的文章只有刊登1个Herschel包包,11/20的文章有2个,
: 这种状况就算您未具代买身分,
: 我还是可能以刊登多件同品牌类似款式新品,且未说明出售原因为由判定为非个人商品。
: 不是你去年有刊登就突然变成个人商品了。
: 不过你另外有提到今年初才开始代买,是这样吗?具体是什么时候?
: 你的回信内容并没有提到这点。
: 如果你11/20刊登的物品均是在开始代买前购买的,那可以刊登。
: 不过还是要麻烦你另外提供购买来源、原价证明,以利判断是否为个人用途出售。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2018-12-10 09:34:00
请提供购入来源 单据 以证明物品来源 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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