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01] 不服Gossiping板主Bignana判决

楼主: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20-01-30 23:34:30
1.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并斟酌行为人身分、名誉侵害之程度、与
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对象与成本、事件时效性等因素,足资认定系
争文章已经善尽合理查证义务,显无“错置事实、误导阅听人、诋毁论坛名誉”之危险。
2.指涉之标题,系司法院认可引起读者注意、增加新闻可读性之技术;纵将标题或内文拘
泥于词藻所形成之解释,亦难认有使他人认识错误及诋毁名誉之不法性。
3.本件事故文章于灾害事发后2.5小时后国防部仍未能对外及时应变,处分人即发表文章
,系基于国家统治权之行使显然具有公益性甚为明确;并于3小时军官获救之报导后仅
以发布记者会宣布飞机失事;事故后6.5小时,国防部未能够即时发布消息,并利用网络
播送,系基于义务之违背,足生国家统治权之危险,处分人即发表第三篇文章。
4.原处分持“造谣”之认定系媒体见解,惟系争文章欠缺不法性;却对他人不法回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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