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不服Kaohsiung版主simonjen处分

楼主: simonjen (狂)   2021-01-04 11:47:10
您好:
这几天比较忙着参加聚会故比较晚回复,看申述方除污蔑之外,应无其他新意。
我方这边结辩,如果小组长有认为需要补充之地方我方再针对该资讯或论点补充。
1.我方已针对1800条文发表见解于 #1Vw-VcUM (L_TaiwanPlaz) 第2点,
1-1根据申述方所宣称我方健忘一事,还请申述方看清楚内文,别断章取义:
但两者既规范于不同法律,构成要件、罪名及刑度并不相同,尤其前者迳将
“违反其(按指被害人)意愿之方法”,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
,更可看出系指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传统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离
被害人的意愿情形,皆可该当,态样很广,包含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
、不能或难抗情境,学理上乃以“低度强制手段”称之。
1-2以上内容为描述强制之行为成案要件,是否属猥亵部分应为下面描述:
何况上诉人并不否认当时阴茎已经勃起
1-1描述强制行为判定 1-2 描述猥亵行为判定,前后合并故为强制猥亵罪。
2.如果申述方针对https://www.legis-pedia.com/faq 该网站这么执著,那么
就依据站方之声明就应该看一点有署名之文章,不应该以匿名发表之内容为
资讯内容,以下我方节录一篇有署名之文章:https://reurl.cc/bRZDoX
依照司法院释字第407号解释[3],猥亵是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
满足性欲,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
社会风化”而言。这个标准或许有点模糊,但我们仍然可以试着掌握几个
关键字:“性欲”、“羞耻或厌恶感”、“性的道德感情”。也就是说,
只要是一个人的行为或一个物品,会刺激到他人的性欲,并让人感到羞耻、
厌恶(简单来说就是不舒服),侵害到他人的性道德,便会构成“猥亵”。
3.承上显然申述方之论点"强制"、"未成年"、"非合意"......等均不属"猥亵"
概念成立之要件。
4.申述方所称我方无视本人观感?我方针对申述方之污蔑实感遗憾,我方已在
#1VuO-z7Y (L_TaiwanPlaz) 提出相关整理:第 3、6、12 点
难道那些在申述方引述之文章底下嘘文或是被引起性联想的评论都不是客观感受?
另外新的文章中#1Vv1W-Mo (L_TaiwanPlaz) 第 2 点,也明确指出"合意口交行为"
为"猥亵行为"之判例。难道这一个判例是不在乎本人感受吗?显然申述方除污蔑
我方之外以无新论证能力。
5.针对申述方所言:我方引用不确定之身分之LAW之文章内容为误,那么申述方又有
什么立场引用一个自称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的网站且作者为匿名之文章内容?我方
引用LAW之板友评论虽说无法明确查实板友为谁,但至少也是有明确的ID发言,且
发言内容有其可循之负责对象,相较之下比申述方引用不保证内容是否正确且作者
为匿名的文章更有可信度。且我方也不仅仅只是引用LAW板之内容,我方还引述多
篇法院判决书,与该网站之明确署名之作者文章内容。
6.承上关于申述方多次引用之该网站之内容部分之正文,事实上是引述我方所提之
该网站之正文之引述内文之局部文章内容,并非全文引用,该引文属法院判决书
之内容而该正文内容明确写到:
按刑法上之猥亵罪,系指性交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之 一切色情行为
而言,凡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 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者,
均属之。
显然断章取义或扭曲内容者属申述方或申述方所引述之内容。
7.关于申述方诬指我方妨碍其申述实在觉得无奈,我方秉持证据提出板规之看法与
判决见解,也提供多数之证据,真的断章取义或扭曲事实者明显为申述方,本篇
第 1、2、3 点 已提供相关事证与说明。
8.承上至于是否转录有刻意选择性转录,我方认为这只是单纯申述方之见解,该
提供的事证我方认为已明确,我方信件之提供乃为接续申述方提供之信件之后续
,如果我方称为选择性转录,那申述方自身不就是更明确的"选择性转录"?
9.至于申述方所称我方为钓鱼行为?
我方只能说:有意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阴。
10.关于申述方所描述之内容并称我方为妨碍申述?我方只能说申述方见解真是奇特,
依据申述之规定,我方毫无阻止申述方申述之权力。连信件上都是快速回复在可以
的时间上毫无拖延,针对申述内容提出我方见解与违规因素并引述相关事证,如果
这样叫做妨碍申述的话,那么申述方行为不就叫做妨碍判决吗?只能说申述方见解
实为奇特。
以上内容并#1VuO-z7Y (L_TaiwanPlaz) #1VuuxhUO (L_TaiwanPlaz)
#1Vv1W-Mo (L_TaiwanPlaz) #1VwNDImI (L_TaiwanPlaz)
#1Vwj63hu (L_TaiwanPlaz) #1Vwkl2F3 (L_TaiwanPlaz)
#1Vw-VcUM (L_TaiwanPlaz)
为本案之结辩内容。
认定申述方之签名档违反 1-8 规定明显,判决无误,故 维持原判决。
针对申述方是否刻意违规之行为所涉及之高雄板板规 6-13 内容,目前暂无定论。
如本文之声明,关于申述方针对我方之污蔑或造谣行为,我方将不予回文回复,
如若是小组长所提出之疑问或要求说明者 抑或 申述方之新论点达回复价值者
不在此限。(此新论点所称应为新 事证 或是 概念 非属 侮蔑指控)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 引述《simonjen (狂)》之铭言:
: : 您好:
: 本人主张与先前回复亦同
: 1. 文章具上下文关系 不应断章取义
: 2. 口交(哈屌)现今日常生活可出现于新闻报纸电视节目 并不完全属于猥亵 须看上下文
: 2020/10/22 [新闻]自曝曾被辱“只能跪在地上帮我口交” 黄捷叹:性平教育失败
: 法律对文字及行为分开规范
: 3.高雄板主多次出现断章取义意图以强迫口交行为强制猥亵及公然猥亵判例混淆视听目的
: 特别强调 正常成年人 胁迫口交是强制猥亵 但合意口交则不是猥亵
: 用公然猥亵判例亦同 先要有公然情况确定后续口交行为才称猥亵
: 断 章 取 义口交为猥亵实为荒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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